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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2019年07月23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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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 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 [2015]295号)回复深圳市财 政委员会时称,为促进政府采购公 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 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 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 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 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 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 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是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的采购项目作了例外规定,主要 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单一来源 采购的适用情形最终都是只能从 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存在与其 他供应商进行竞争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 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不仅在理解 及把握采购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而且如果允许其参与该项目的其 他采购活动,则其在进行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时可能暗含有利于 自身参加竞争的内容。     

       实践证明,为采购项目提供 了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并成为该项目的中标或 者成交供应商,那么该项目的管 理、监理、检测和项目的提供者都 为同一供应商,使得为保证项目 质量而引入的管理、监理、检测 等项目实施的制约和监督措施无 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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