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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方可以成立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投标吗?

2019年12月10日 作者:李贵修 打印 收藏

  社会资本方可以成立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投标吗?这是一个业内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让业内人士十分困惑的问题。
当前,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投标,中标后签署项目合同、设立项目公司时问题较突出。主要表现有:
1.设立项目公司时,联合体牵头人出资占比小,未达到控股,联合体其中一位成员却出资占比大,成为控股股东;
2.部分联合体成员不出资,不做项目公司股东;
3.部分联合体成员不参与签署项目合同,相应权利义务未做合同约定;
4.联合体牵头人或部分联合体成员,对项目公司的融资义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有些央企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中标,设立项目公司时出资比例却很低,且不对项目公司的融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嫌规PPP.jpg

避《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 192号)文件,实施PPP项目。192号文规定:各中央企业要将源头管控作为加强PPP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细化PPP项目选择标准,优中选优,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有效应对项目占用资金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带来的潜在风险。各中央企业要高度关注PPP业务对企业财务结构平衡的影响,综合分析本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状况等,量力而行,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从严设定PPP业务规模上限,防止过度推高杠杆水平。
为更好实施PPP项目,管控风险,建议在采购社会资本方时,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作出严格规定: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出资入股项目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应为主投资方,控股项目公司;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对项目公司的融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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