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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通常对评审的技术论证意见持肯定态度

2023年12月04日 作者:林日清 陈思源 打印 收藏

案例要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要求“根据投标人所投钢制并联气动物流传输系统产品中五瓶连发工作站的相关功能视频演示(提供所投品牌产品的相关视频演示,演示时间小于3分钟)进行评审……”具有严重偏向性和指向性。对此,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相关专业专家对此进行论证并得出市场上满足“五瓶连发工作站”和采用并联式条件的气动物流产品至少有4个品牌的意见,监管部门据此驳回投诉。

基本案情

采购人W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H公司就“某医院轨道及物流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2年3月,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Z公司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后,对采购人W局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继而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5“根据投标人所投钢制并联气动物流传输系统产品中五瓶连发工作站的相关功能视频演示(提供所投品牌产品的相关视频演示,演示时间小于3分钟)进行评审……”具有严重偏向性和指向性。“五瓶连发工作站”是某品牌钢制并联气动物流产品的独家功能。钢制并联气动物流设备只有美国生产,市面上其他进口或者国产品牌,均不具备这个功能,该项评分项具有严重偏向性和指向性,明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且不满足3家具有该技术的条件。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6“根据投标人同类项目的业绩与经验进行评价:自2018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一个医院智能物流项目【包含本项目所属系统(①钢制气动物流系统②机器人物流系统③手供一体系统④手术室物资管理系统⑤垃圾被服回收系统)】,在同一个项目中具有>3个本项目所属系统业绩的得3分;在同一个项目中具有3个本项目所属系统业绩的得2分;在同一个项目中具有2个本项目所属系统业绩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医院物流系统不仅限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6所列的5个系统,各医院轨道物流项目有所差异,所用到物流系统不一定从本项目中的5个系统中选择,多数医院物流系统不足3个,该评分项有量身定做的嫌疑。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财政部门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人所述“五瓶连发工作站”评分因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同时,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投诉人提出的该项目医院智能物流项目业绩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人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因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被投诉人答复时提供的《某医院轨道及物流系统采购及安装论证记录表》,市场上满足“五瓶连发工作站”和采用并联式条件的气动物流产品至少有Adanac、colombo、Kelly、TransLogic等4个品牌,该结论由A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5名相关专业专家作出,其真实性和专业性应予以肯定。同时,根据被投诉人W局提供的工程询价单、产品详情页、网站介绍详情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5要求的“五瓶连发工作站”并非只有单一品牌满足。

关于投诉事项2。第一,被投诉人W局通过市场调查提供的类似业绩查询汇总表、中标通知书等表明,至少有3个类似项目包含招标文件所列5个医院智能物流项目中的3个以上所属系统,且均由不同供应商中标,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商务评分项6为“某品牌控标,量身定做”缺乏事实依据。第二,设置评审因素应当考虑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体现采购需求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要求,以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案例提供者林日清系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陈思源系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责编: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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