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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低价预警并非价格澄清的前置条件

2023年12月04日 作者:林日清 陈思源 打印 收藏

案例要点

A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具有低价预警功能。W公司投诉中标人H公司没有收到低价预警便擅自进入评标现场。该投诉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财政部门认为,系统低价预警功能属于辅助功能,对评标委员会仅为提示作用,评标委员会并非必须在系统预警后才能要求投标人进行价格澄清。项目在价格评审环节,H公司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报价说明,并无不妥。

基本案情

采购人Y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N公司就“信息平台安全集成和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6月2日,采购代理机构N公司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6月24日,本项目发布结果公告,H公司为中标人。截至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止,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

W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5:H公司投标文件采购货物清单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22项、第26项以及第27项的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性能提升指标(加分项)”“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的部分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6:H公司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中的“RA、FCMS、LDAP等相关产品”部分方案设计与对接要求(废标项)应答存在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7:本次采购项目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中标信息公示,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七点写明“本项目推荐合同包1中标候选人为三家”,中标结果公告只显示一家,招标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8:H公司没有收到低价预警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6、7、8均缺乏事实依据,全部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第一,关于投诉事项1、3、4、5。H公司本次所投的产品,经与以上产品的生产制造商确认,均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上述相关功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评标委员会亦一致认定H公司所投产品以及提供的佐证材料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H公司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现有材料不能证明H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3、4、5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投诉事项2。H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完全满足”并提供了相关佐证资料,评标委员会亦一致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H公司所投产品存在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及性能不一致的情形。现有材料不能证明H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投诉事项6。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阶段仅要求投标人作出相应的承诺,具体的对接工作需要国家医保局统一下发RA、FCMS以及LDAP系统后再进行。H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应承诺,评标委员会亦一致认定该公司的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另,对接系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阶段的事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投诉人在投诉处理阶段要求采购人公布H公司对接过程和国家医保局出具的对接证明材料的请求无相关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第四,关于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结果公告应当公布中标人的相关信息,中标候选人的信息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本次采购项目的结果公告公布的中标人相关信息和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投诉人要求公布全部三家中标候选人的请求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第五,关于投诉事项8。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投标人的价格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的决定权在于评标委员会,A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提供的低价预警是作为辅助功能起到提示作用,评标委员会并非必须根据系统的预警才能要求投标人进行价格澄清。本次采购项目在价格评审环节,H公司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报价说明,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责编: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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