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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来源不合法,投诉被驳回

2023年11月03日 作者:林日清 陈思源 打印 收藏

案例要点

投诉人J公司对中标人H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多处不能得分、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进行质疑,组织评标委员会审核质疑函,并认为质疑事项的有关内容或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评标委员会认为质疑不成立。随后,J公司就质疑内容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认为,即使证明材料来源非法,采购代理机构Z公司也应明确回复。财政部门以J公司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驳回投诉。

基本案情

采购人X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Z公司就“某后勤物业服务管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2年10月发布采购结果公告,H公司为中标人。投诉人J公司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后,因对采购人X医院、采购代理机构Z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不合理、不合法,未对投诉人质疑函有关内容明确回复。

投诉人J公司表示:其对中标人H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多处不能得分、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进行质疑。Z公司收到质疑函后,理应根据质疑函的内容进行答复。如投诉人质疑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Z公司如实答复便可;如投诉人的质疑内容属实,应该按照规定组织重新评审,而不是以证明材料来源不合法为借口不回答实质性问题。况且,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文件已不处于保密阶段,也不存在非法取得的说法。即使证明材料来源非法,Z公司也应明确回复。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驳回J公司的投诉。

处理理由

经调查,财政部门查明以下情况。

第一,质疑阶段。采购代理机构Z公司接收J公司的质疑函后,向J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提交证据来源合法性说明的函》。随后,J公司在回函中载明“我司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来源。请按我司质疑函提出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质疑答复期届满前,采购代理机构Z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评委协助质疑答复意见书》载明“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质疑函,认为质疑内容及证据来源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且J公司提交的回函中明确表示拒绝提供证据来源合法性说明。质疑事项的有关内容或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评标委员会认为质疑不成立。”

第二,投诉阶段。经查阅,财政部门发现J公司在质疑阶段提供的证明材料涉及中标人H公司的员工证书、人员服务经验证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业主表彰材料、业绩经验、评审得分等,且部分内容与H公司参与该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一致,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处理投诉过程中,财政部门向J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通知书》。随后,财政部门收到J公司的《情况说明》,J公司未按财政部门调查通知书的要求说明质疑函所涉及证明材料的取得时间、取得地点、取得来源和取得方式。

根据以上查明情况,财政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J公司本次投诉提供的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经财政部门送达《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通知书》后,J公司未证明其投诉提供的证明材料取得方式合法,应视为J公司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案例提供者林日清系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陈思源系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责编: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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