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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参与政采能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吗

2023年11月03日 作者:林日清 陈思源 打印 收藏

案例要点

投诉人认为,中标人K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货物制造商F公司虽然是小型企业,但其属于外国企业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所称的中小企业,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K公司提供的声明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严重侵害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应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并取消K公司的中标资格。财政部门经调查了解,F公司确实属于外国企业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但驳回投诉。驳回依据是什么?

基本案情

采购人S中心委托代理机构X公司就“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泵站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1月8日,代理机构X公司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2月1日,本项目发布结果公告,K公司为中标人。

W公司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K公司投标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声明函中声明的货物制造商F公司虽然属于小型企业,但其属于外国企业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因此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所称的中小企业,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K公司所投货物的制造商F公司是外国企业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但K公司在投标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却声明其投标货物制造商“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该声明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严重侵害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K公司的中标资格。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财政部门于2021年2月23日向F公司所在地的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核实F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真实性,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答复函中明确认定F公司为小型企业。

目前,我国尚无将外国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企业的标准规定,因此无法认定K公司的声明属于虚假声明。

即使K公司不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其综合得分排名仍为第一名。

根据现有规定及证据,无法认定K公司存在虚假声明的情况,且其是否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都不影响中标结果。因此,不会侵犯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案例提供者林日清系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陈思源系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责编: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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