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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投标人4种理解方案,全因招标文件不明确

2023年11月03日 作者:林日清 陈思源 打印 收藏

案例要点

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项中的多项内容均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该检测机构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截图。”投诉人Y公司提供了相关截图,但在开标评审、质疑复核环节,均认定Y公司提供的截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予计分。对此Y公司进行投诉,财政部门经调查了解认为,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各家投标人提供的截图不一,因此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基本案情

采购人Z委员会委托代理机构W公司就“安保监控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0年8月20日,代理机构W公司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9月16日,本项目发布结果公告,T公司为中标人。

Y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Y公司提供了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精准通检测认证(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有效检测(检验)报告(具有认监委相关资质认定标志CMA),以及该检测机构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截图(招标文件并未要求特定的检测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或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均应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材料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要求,却被判定不予计分。

投诉人Y公司还提供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国家认监委授权分级实施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出具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用以佐证投诉人提供的相关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出具机构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机构。

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充分证明投诉人Y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出具机构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然而,在开标评审、质疑复核环节,仍然认定投诉人Y公司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不予计分。投诉人Y公司认为相关单位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咨询核实,进一步确认投诉人所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机构是否为认监委“认可的”。但质疑答复并未针对相关事项正面答复核实情况及结果。

处理结果

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经核查,财政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如下问题。

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项第2项至第18项均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该检测机构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截图”。第2项至第18项满分总分值为51分。

2.该项目6家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机构查询截图分为4种:

第一种截图标题为“获准资质认定机构查询”并带有“CNCA”的英文标志,截图内容显示机构名称、机构地址、联系人、证书号、资质认定部门、证书状态、有效截止日期等检测机构的信息,截图未体现网站网址,也未体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字样。投诉人Y公司、H公司提供了该种截图。

第二种截图标题为“检测机构名称+详细信息”并带有“CNCA”的英文标志,截图内容显示机构名称、机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编、行业、邮箱、证书号、证书有效日期、资质认定部门、证书状态等检测机构的信息,截图未体现网站网址,也未体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字样。J公司、S公司提供了该种截图。

第三种截图内容与第一种或第二种截图相同,并显示有网站的网址信息,网址前缀为:http://cma.cnca.cn。T公司、F公司提供了该种截图。

第四种截图标题为“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带有“认e云”的标志,截图内容上半部分为查询条件,下半部分为机构列表,显示检测机构的名称、证书编号、证书到期日期、专业领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地址等信息。截图底部显示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微信”字样并附有二维码。截图未体现网站网址,也未体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字样。投诉人Y公司亦提供了该种截图。

3.经查阅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对第一种、第二种、第三种截图,评标委员会均认定符合评分要求;对第四种截图,评标委员会认定不符合评分要求。

4.经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网址为http://www.cnca.gov.cn。第三种截图的网址与该网址存在差异。

综合上述情况,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缺陷,未明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的网址,也未明确查询截图的具体要求。例如,截图是否需要体现网址、提供的截图应为查询结果页面还是详细信息页面、截图需要体现哪些信息等,致使各家投标人提供的截图不一,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且该项要求涉及评分分值51分,直接影响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案例提供者林日清系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陈思源系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责编: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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