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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邀参与竞争性谈判,能质疑投诉吗

2023年11月03日 作者:林日清 陈思源 打印 收藏

案例要点

本应公开招标的赛事服务类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并通过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投诉人未受邀请,且认为采购方式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投诉被驳回,是因采购方式不属于可质疑、可投诉范畴,还是投诉人不具备投诉资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基本案情

采购人J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X招标公司就“某职业技能大赛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该项目于2022年5月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投诉人F公司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后,因对采购人J局和代理机构X招标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为419万元,按照A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该项目预算已经超过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因此应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招标。该项目采用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违背了交易自由公平竞争的精神。为了达到较好的采购效果,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应公开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仅为赛事服务,技术并不复杂,不具备特殊性,其他潜在供应商完全可以完成该项目。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经调查,财政部门查明以下情况。

1.2022年5月6日,某部某司发出《关于组织参加……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启动赛)的通知》,明确参赛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至5月28日,参赛地点为A省B市。

2.2022年5月9日,被投诉人J局向财政部门申请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2022年5月10日,财政部门批准该申请。

3.2022年5月11日,该项目通过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邀请3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投诉人未受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的规定,该项目时间紧迫,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无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未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不能对该项目提出质疑和投诉,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此外,F公司本质上是对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提起质疑和投诉。项目金额虽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但采购人已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方式并不属于可质疑可投诉范畴,故F公司就采购方式提起质疑、投诉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案例提供者林日清系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陈思源系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责编: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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