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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分项设置投标产品的可扩展功能合理吗

2023年10月07日 作者:林日清 陈思源 打印 收藏

案例要点

L公司就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项设置提出质疑投诉,其认为,技术评分项的设置应当针对投标产品本身具备的功能,而不是与投标产品质量无关的可扩展功能。同时,评分项设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不得要求证明文件内容体现特定字样,因为不同的证明文件上关于同种功能的文字描述可能会有所差别,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评分项的功能要求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L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吗?

财政部门又会如何裁定?

基本案情

采购人J局委托代理机构A公司就“楼宇智能化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0年1月10日,代理机构A公司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5月18日,本项目发布结果公告,S公司为中标人。

L公司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质疑后进行更改的技术评分项目1-1至1-5项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嫌疑。

投诉事项2:质疑后进行更改的技术评分项目1-6项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

投诉事项3:质疑后进行更改的技术评分项目1-7至1-15条款,只是将原第一次发布的招标文件评分项做了证明文件的补充说明,并对序号打乱重新排序而已,并未对违反法律法规文件的问题内容进行实质修改。

投诉事项4:质疑后进行更改的商务评分项目2-1条款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订制的评分项的情况。

投诉事项5:质疑后进行更改的商务评分项目2-2条款存在分值设定不合理、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评分项。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处理决定要求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第一,被投诉人已对投诉事项1、2、4、5涉及的评分条款和投诉事项3涉及的技术评分条款1-8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评分项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投诉事项3涉及的技术评分条款1-7至1-15(不含1-8)设置的针对投标产品的功能评价均为“可扩展”的功能,不是投标产品本身具备的功能,与本项目投标产品质量无关。因此,这些评分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第三,对采购文件的修改意见:技术评分条款1-7至1-15(不含1-8)设置的针对投标产品的功能评价均必须是投标产品本身具备的功能,并与本项目需求相关,不能是不相关和“可扩展”的功能;技术评分条款1-7至1-15(不含1-8)设置的功能指标应是市场主流功能指标,不得照搬某一品牌的功能指标作为评分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相关指标进行核实确认;技术评分条款1-7至1-15(不含1-8)设置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不得要求内容体现特定字样,因为不同的证明文件上关于同种功能的文字描述可能会有所差别,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评分项的功能要求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例提供者林日清系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陈思源系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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