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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缘何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2023年10月07日 作者:林日清 陈思源 打印 收藏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D公司就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存在问题进行投诉。

D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商务项”F2.1将具有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以及CMMI3及以上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D公司的投诉事项是否成立?

对于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以及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门如何裁定?

基本案情

采购人Y学院委托代理机构H公司就“信息门户平台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0年11月26日,代理机构H公司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12月17日,发布结果公告,T公司为中标人。截至相关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止,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财政部门在处理D公司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提起的投诉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设置存在问题。据此,财政部门依法对本次采购项目提起监督检查。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改正。

处理理由

第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技术项”F1.1条款。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技术项”F1.1条款是将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技术服务和要求(以‘★’表示内容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各项技术作为评审因素。但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技术服务和要求”中共设置400余个技术要求,其中标记“★”的技术参数只有1个、标记“▲”的技术参数有10个。该项评审因素采用扣分模式,全部评分点总扣分小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总分值(36分)。该项评审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技术项”F1.6条款。财政部门认为,投标人是否具有信息网络安全软件公共技术服务类平台与投标人是否要取得政府部门立项批复没有因果关系。F1.6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政府部门立项批复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该项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不相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技术项”F1.13条款。财政部门认为,F1.13中的现场演示要求投标人演示4部分的内容,而设置的分值仅为3分,且规定“每不满足1项扣1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商务项”F2.1条款。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商务项”F2.1将“具有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CMMI3及以上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软件类企业认定”的行政审批已被国务院取消,不应作为评审因素;而CMMI3属于美国对于企业关于软件能力成熟度的认证标准,属于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不是国际通用的认证标准。因此,该项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案例提供者林日清系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陈思源系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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