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投标时能用职业技能管理协会出具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吗

2023年10月07日 作者:林日清 陈思源 打印 收藏

案例要点

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等此类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资格证。C公司认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S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王某某持有的中级高压电工作业证和中级低压电工作业证为中国职业技能管理协会与国职职业技能鉴定(山东)有限公司合作颁发,前述两家单位所出具的操作证不能证明持证人具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上岗资格。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成立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职业技能管理协会与国职职业技能鉴定(山东)有限公司合作颁发的中级高压电工作业证和中级低压电工作业证为何不合规?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有官方指定发证机关?

基本案情

采购人L局委托代理机构R公司就“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1月8日,代理机构R公司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2月4日,本项目发布结果公告,S公司为中标人。截至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止,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C公司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S公司本次投标提交的工程主管为“王某某”,投标期间该员工不是S公司在职职员。直到2021年1月底,该员工仍为D公司在职职工,担任工程部经理一职,且一直在该公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S公司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劳动合同》涉嫌造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2:S公司提供的工程主管(持证人为:王某某)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并不是由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颁发,颁发单位为中国职业技能管理协会职业技能认证中心,并且是通过社会渠道直接购买获取。经向应急管理部门咨询,该协会颁发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不具有合法上岗资格。鉴于此,S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中“关于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王某某的中级高压电工证和中级低压电工证为虚假材料”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中“关于S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王某某持有的中级高压电工作业证和中级低压电工作业证不能证明王某某具备特种作业操作的上岗资质”的投诉事项成立。本次采购项目中标无效,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工程主管’:①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下;②本科(含)以上学历;③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满足以上①、②、③点的得1分;在同时具备上述①、②、③点的基础上,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额外加1分;具有电梯安全管理员证的额外加1分。最高3分”。经查,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前述条款的要求为“无偏离”,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协助调查的D公司复函称,该公司允许王某某在不影响该公司正常工作的情况下适当兼职。S公司答复称,王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工程主管职务,现为该公司在职职工。王某某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确认S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确为其本人的签字。

财政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期间,王某某在S公司兼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已查明事实可以认定S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系为S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合同,没有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系虚假材料。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第一,关于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王某某的中级高压电工证和中级低压电工证,是否为虚假材料。财政部门认为,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王某某持有的中级高压电工证和中级低压电工证,经与发证机关核实,确为中国职业技能管理协会与国职职业技能鉴定(山东)有限公司合作颁发。投诉人关于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王某某持有的中级高压电工作业证和中级低压电工作业证为虚假材料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第二,关于S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王某某持有的“中级高压电工作业证和中级低压电工作业证是否可以证明王某某具备特种作业操作的上岗资质问题。财政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以及第七条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高压电工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在特种作业目录内,属于应急特种作业考核发证范围,此类特种作业操作证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资格证,其发证机关应为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S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提供的王某某持有的盖章为中国职业技能管理协会职业技能认证中心的中级高压电工作业证和中级低压电工作业证,并非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据此,上述证书不能作为王某某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上岗证明。因此,投诉人关于S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王某某持有的中级高压电工作业证和中级低压电工作业证,不能证明王某某具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上岗资格的投诉事项成立。评审委员会对该项技术评分评审有误。经核算,S公司不是总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投诉事项影响了采购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五条、第七条。

(案例提供者林日清系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陈思源系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责编:戎素梅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