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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筑牢招标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根基

2023年01月04日 作者:黄民锦 打印 收藏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商以信立,信用是招标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得以有序运行的基石。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的重大意义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部法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将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坚实的信用根基。

  近些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规定,信用理论政策与实践不断丰富发展,成效显著。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法律,存在法律层级低、约束力不强、权威性不高、信息共享不全、运行机制不畅等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立法,不少地区和部门虽自行制定了招标采购信用建设规范,但碎片化特点突出,效力位阶不一,内容分散,有的还存在冲突。在已出台的制度规定中,虽提出了鼓励第三方力量参与信用建设,但倡导性多,原则性强,系统性及操作性不够,缺乏有效的组织引导,落实效果不佳。

  围标、串标、陪标、虚假质疑、投诉等是招标采购领域信用建设热点、重点、难点。资料显示,政府采购失信行为有逐年上升趋势,且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是最为突出的两类失信行为。提升法律层级,夯实招标采购信用建设底座,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招标采购信用制度体系迫在眉睫。

  准确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制度创新点

  《征求意见稿》涉及招标采购信用建设方面有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共七个条款,对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和第三方力量参与信用建设作出了规定。与之相关的条款还有第三条、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以及第九章权益保护的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条共八个条款、第十章法律责任的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九条共九个条款。其中不乏创新点和亮点。

  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体制,构建了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力量多元共治的信用治理模式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主体多方,利益多元,目前仍存在沟通协调机制不甚顺畅、条块分割现象。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着数据共享不足、因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不愿共享”、因权责界定不清导致“不敢共享”、因信用数据标准不统一导致“不能共享”等“数字鸿沟”现象。《征求意见稿》则在顶层制度设计方面作出回应:一是明确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牵头组织拟订和实施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二是确立了第三方力量参与信用建设工作机制。如,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征信业行业协会,对征信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填补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空白

  《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赋予了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和异议权,并在第九十八条规定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第九十九条规定了信用信息主体行使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现了信用政策由“惩戒型”向“激励型”转变

  实践中,相关部门试行招标采购信用“黑名单”制度,积累了不少经验,如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征求意见稿》第九十条规定编制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更加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在第八十九条守信激励措施及第九条的褒扬诚信作出了相关规定。如第八十九条规定,“除国家机关外,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职责和需要,在信用服务、融资授信、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依法依规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提供便利和优惠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十章共九个条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违法八种情形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如,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第三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列设监督考核条款,意味着信用体现建设开展情况有了强有力的“抓手”,招标采购领域也同样如此。

  正确理解信用立法对招标采购领域的深远影响

  《征求意见稿》对招标采购信用建设在理念、行为、结构上发生新了的质的变化,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它标志着招标采购信用建设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将成为招标采购信用建设新的里程碑。《征求意见稿》既是对招标采购建设历史、实践经验的总结概括,也是对新时代招标采购信用建设要求的现实回应。该法为构建招标采购信用建设体系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撑,增强了招标采购信用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为书写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采购信用建设新篇章提供法治模式。

  第二,它奠定了信用收集、评价、应用在招标采购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将成为招标采购治理的良政基准与善治标尺,从而维护信用监管的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要求,是加强招标采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优化招标采购监管职能的重要抓手。

  推动信用立法在招标采购领域的落地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招标采购信用建设关键在于行动。行政机关、相关组织及个人要找准法律实施路径和发力点,确保法律有效运行。

  切实发挥行政机关组织优势和主管部门行业优势

  行政机关是招标采购信用建设的主导主体和信用治理主体,一方面要完善信用信息分类使用标准,加快招标采购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监管建设步伐,推动和健全智慧的机制创新。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并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和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坚持用最严密的法律、最严格的制度护航招标采购信用环境。要恰当运用法律设置的信用监管红绿灯,综合运用法律监督手段、舆论监督手段、市场监督手段,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信用监管格局。《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领域行政机关、医药卫生领域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应依法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确保属地监管不缺位、分业监督不错位、行政参与不越位。

  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专业优势

  招标采购信用具有公共属性,招标采购信用管理需要投标商、代理机构、行业协会的共同参与。行政机关要提高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及时全面完整地公开信用评价报告,依法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确保其行使监督权。第三方信用评价具有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等优势,相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展。同时,要采取多层次、差异化、精准化的激励措施,避免激励政策重叠或遗漏,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招标采购信用建设荣誉表彰制度。


责编:张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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