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供应商中途“退场”,采购人可以不退保证金吗?

2019年08月28日 作者:李贵修 打印 收藏

问题 :日前,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致函本刊,说起自己刚刚经历过的一宗政府采购竞争性谈 判项目。在该项目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一供应商经过 3 轮谈判后,在最后报价阶段提出退出谈判。《政府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咨询,该供应商的行为属不属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  响应文件”的情形?如果属于,采购人可不可以据此不予退还该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 

解答: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

相关制度文件中允许采购人对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收取一定额度的保证金。那么,何种情况下,哪些行为采购人可以不退还竞谈保证金呢?

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代理机构据此条认为,供应商在最后报价前退出谈判,属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情形,理应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那么,这样的想法对不对呢?

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对该法条的理解,在招标师考试教材中是这样解释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该时间段可细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后到谈判开始之前;二是谈判开始之后到最后报价前。

74号令第二十条所说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是针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后到谈判开始之前这个时间段。

从谈判之后到最后报价前,供应商若中途退出谈判,或者在最后报价之前退出谈判,保证金都是应该予以退还的。

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其指出:“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可见,文中代理机构所述的,在最后报价前退出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应该退还保证金。

 

解答人:冯君(作者简介:《中国招标》周刊编辑部主任,招标师、中级经济师。2008年开始从事招标采购新闻采写和编辑工作,至今已有11年相关工作经验,发表招标采购专业稿件700余篇,参与编辑《招标投标实例分析汇编》(第一、第二册)、《政府采购全流程百案精析》副主编。)


责编:梁晋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