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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阶段招标中,投标人可以“缺席”其一吗?

2019年08月13日 作者:□文/冯君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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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这是两阶段招标过程 中经常引发业内人士探讨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 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 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 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 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 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 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 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 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 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 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 文件。”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中隐含了 三方面的意思 :

  1. 对于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 的投标人,招标人在第二阶段中,不得跨越这些投标人,应当向这部 分提交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 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第一阶段 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必须参加 第二阶段的投标。是否参加第二阶 段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任何人不 得强行要求投标人必须参加。如 果其感觉招标人的某些技术指标、 商务指标自己不符合要求或超出 了自己的接受范围,其有选择不参 加第二阶段投标的权利,并且无需 承担任何责任。

  2. 两阶段招标中,招标人根据 最终确定的技术方案,以及潜在投 标人的数量状况,可以决定是否接 受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 投标,当然,这种决定最好在招 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允许未提 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应当深入分析利弊,特别是要充分考虑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 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对未中标 的技术方案建议人的补偿等。 3. 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潜在投标 人放弃第二阶段投标导致投标人 不足 3 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 失败的原因,纠正招标文件中可能 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等问题,重新组织招标。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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