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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涉及政采新政执行

2019年11月05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从财政部网站获悉,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财政部、科技部两部门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并随通知下发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办法》在第十四条中指出,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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