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交通不发达,远远没有现在快捷方便,投标文件基本上都是用邮寄的方式邮寄到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地址。那时,也没有那么多的快递公司,国内只有中国邮政的EMS,境外在中国有业务的快递公司DHL。虽说是“快递”,但速度也比现在慢多了,投标文件在路上需要好几天时间,还很不准时。投标文件从寄出地到开标现场,存在的主要风险是:
1.邮件密封破损,导致投标文件丢失。
2.投标文件被人为拆封,有关商业机密被泄露。
3.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后,直至开标这段时间,依然存在被拆封、商业机密被泄露的风险。
鉴于上述情况,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开标时,还特请公证部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确认投标文件从投标人寄出地至开标现场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是投标人原来的密封。公证部门检查后,在开标现场宣布检查结果并开具《公证书》。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公证书》及《开标一览表》传真至所有的投标人。
总而言之,要求投标文件密封,开标时请公证部门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好的“初心”是,检查投标文件是否被泄密。这在特定背景下是必要的。如果发现有被泄密的嫌疑,将追查在哪个环节泄密的,如何被泄密的,查出嫌疑人和责任人。
但如今,早已是今非昔比,投标文件基本上都是投标人亲自派人送到开标现场的(如还有邮寄的或让别人捎带过来的,那很可能是来陪标的),投标人的眼睛自始至终都盯着自己的投标文件,现场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投标人也都能看到投标文件。
在这样的情况下,还会发生投标文件被泄密、被人偷看的可能吗!
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标文件还有必要严格要求密封吗!
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如此严格要求密封,简直就是多此一举!
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如此严格要求密封,实在是浪费包装材料和时间,浪费开标拆封时间,真是“劳民伤财”!
笔者建议,不忘投标文件曾要求严格密封的“初心”,取消“拒收不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规定(邮寄的投标文件除外)。
笔者建议,取消“规定”后,可在开标现场准备一些大小合适、强度足够、漂亮的工程塑料筐,用来装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