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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能否认定下辖县项目中标成交无效?

2019年10月15日 作者:杨锡才 打印 收藏

某市在处理下辖县政府采购项目行政复议事项中,决定对“认定中标成交无效”等具体请求不予支持。事后,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市财政局能否认定下辖县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无效?为此笔者谈谈个人看法:

1.认定中标成交无效的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标成交无效共有以下十一种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其中之一情形都可依法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

2.由谁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原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虽有“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规定,但该令于2017年废止。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新发布的财政部令第87号都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认定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关内容解释为“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是指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足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由此可见,中标成交无效应由财政部门作出认定。

3.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无效应由同级财政部门认定。根据《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乡、镇五级预算,以及《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显然县级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存在法定的中标成交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无效。

4.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后的处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中标成交无效认定后,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处理要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而定。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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