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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的“用与管”

2019年09月17日 作者:王健民 打印 收藏

2019年国家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招标行政许可资质取消,招标代理的“门槛”再放低,招标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管由“台前”转为“幕后”(事中事后)。

2018年3月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各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陆续取消。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认定有关条款。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国家层面的政策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政府减少对市场“干预”的决心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代理机构的“用与管”成了招标与政府采购行业一个新的热点话题。

认清职能定位

代理机构是招投标(采购)领域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经过30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领域的重要服务性行业之一。

近年来,随着招标代理资质的全面取消,数量大幅激增。代理机构拥有专业招标、造价和法律人员,在国家工程建设招标(采购)活动中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和机制,为招标(采购)人寻求质优价廉、服务上乘的承包商(供应商),有效弥补了招标(采购)人在专业化人力资源、专业信息资源上的不足,给招标(采购)工作提供了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因此,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规选择使用

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打破资质壁垒,实现招标(采购)代理市场化运作已成大势。由于“准入”条件的一降再降,代理机构队伍日渐壮大,选择使用方式也由原来的“库选”变为现在的“自选”,面对良莠不齐的代理机构队伍,择优非常关键,而且应把握住三点。

一是名符其实。即:选择“有照有技”者,换句话说,就是公司资质与执业人员水平相匹配,真正以业绩和能力赢市场,而不是单靠资质“说事”,摒弃“有证无实”的空壳公司。

二是转型升级。随着“互联网+”全面推行,招标(采购)行业正朝着网络化、电子化方向迅猛发展,传统的线下招标组织、文档编制已被标准化、电子化、流程化的信息系统所取代,对代理机构业务技能要求越来越严格,驾驭不了“电子化”招标(采购)等同于完不成业务,因此,已升级转型的代理机构才够条件。

三是诚实守信。新形势下,招标(采购)代理资质认定虽然已经取消,但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仍将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发展。信用记录作为评判代理机构水平的一个重要条件,招标人决不可小觑,只有选择视信誉如生命者,才会以良好的职业操守去完成业务。

四是履职尽责。招标(采购)人选择了代理机构之后,决不能当“甩手掌柜”,而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越位、不缺位,扮演好自身角色,团结协作完成项目。

加强监督管理

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时,既要代表招标(采购)人履行前期的业务流程,又要独立地以市场化服务业经营者身份参与项目,是招投标活动的主体之一。加强代理机构的行业监管既是“两法两条例”赋予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也是开展项目的工作必需。

目前,代理机构队伍不断壮大,给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冲击,面对“鱼龙混杂”的局面,招标(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难以取舍,有的是为了照顾情面、摆平关系,做一个项目换一家代理机构,操作手多数是生面孔,执业水平参差不齐,规则习惯千差万别,因此,加强代理机构的监管必不可缺。如何加强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一标一评议制。为规范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牵头建立“一标一评议”制度,由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三方”主体在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的3—5个工作日内对代理机构从业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一标一评”并适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价结果,评价表装入项目档案,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奖优罚劣,督促代理机构严格规范操作。

二是完善操作程序。代理机构应主动与交易中心做好对接,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资料上传推送、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线上线下答疑、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保存整个过程中,做到准确、及时、高效,为招标(采购)人提供优质化服务。主管部门要选派人员全程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现场管理,确保每一个程序都合法合规。

三是实施后期监管。代理机构在投标报名、招标文件澄清、潜在投标人咨询与解答、中标、成交候选人的公示公告、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起草签订、投标保证金收退、投标资料归档等环节有大量工作要做,招标(采购)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这些环节做好跟踪监督,确保每一工作环节都不出现“真空”地带。

四是净化代理环境。行政监管部门应整治租借挂靠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的行为,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在选用代理机构时,要仔细查看其是不是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是不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查看其出具的社保证明),还应认真查看该公司的业绩及信用评价情况,看该公司从业人员有没有不良行为记录或业绩评价较差情形,不应碍于情面或迫于压力而忽略相关的审查,发现有租借资质(营业执照)、冒用他人名义承揽业务、伪造业绩及业绩评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入“黑名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新形势下,代理机构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招标(采购)活动中一直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招标(采购)人应当秉持降“门槛”不降标准的工作理念,掌握住“识别、选择、使用”代理机构的有效方法,扮演好自身角色,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多管齐下,密切协作,一定能促进招标(采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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