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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政采有关规定采购车辆

2023年10月07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日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处置一辆、更新一辆”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车辆采购,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信息登记、公示以及加油、维修、保险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经核准保留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办法》指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业务用车和用于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报国家机关管理事务局备案,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编:辛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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