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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清单

2023年08月01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并通过附件形式,从6个方面明确了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清单。第一,采购预算编制方面,清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对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事宜,对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应在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金额。第二,采购需求管理方面,清单要求,采购人应当建立需求审查工作机制,确定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人员。第三,实施采购活动方面,清单要求,采购人要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对于以项目采购方式采购的,原则上至少在项目预计实施前3个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坚决杜绝突击花钱、突击采购和因预算资金被收回发生的“无预算”采购。第四,采购合同管理方面,清单要求,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开和备案,公开及备案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履约验收及支付款项方面,清单要求,采购人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第六,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方面,清单要求,此类项目,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要做到“应采尽采”。


责编: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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