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日前下发《关于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其中提出,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以下简称“水利部14号令”)第十六条第(三)项关于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规定,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暂时调整实施水利部14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正式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的规定,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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