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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益医院使用“自有资金”应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2021年09月02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8月10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4则相关建议的答复。在对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重点阐释了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概念问题,指出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各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医院的政策宣传和指导,督促公益性医院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应编尽编”,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在答复中还指出,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下一步,财政部将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公益性采购学院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也将继续利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大型医院巡查等多种手段,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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