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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

2021年07月14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以下简称《修复标准》),明确信用信息修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别负责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修复标准》规定了信用修复条件:一是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并已作出信用承诺的;近一年内被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超过5次,或近一年内被本市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超过10次;失信主体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失信信息。二是属于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公示期已满一年。三是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公示期已满两年,已按国家要求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交信用报告。由上海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失信主体可通过“一网通办”网站,“信用中国(上海)”网站或者前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提交修复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向市信用中心反馈信用修复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并告知市信用中心,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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