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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确招投标信用监管权责

2021年05月06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期,山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在线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不符合招标条件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查处。对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核查后做好案卷记录,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及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自作出违法违规处理决定之日起,应于7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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