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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个关键点,构建招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

2020年12月10日 作者:王胜辉 打印 收藏

  随着代理机构资质取消,短时间密集涌现大量代理机构,其水平不一、良莠不齐。部分代理机构规模不大、从业人员专业性不强,出现了靠恶意竞争承揽客户、与招投标人串通谋利等现象,严重干扰了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基于上述问题,笔者围绕依托行业协会、加强监管惩戒措施、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等三个关键点,提出构建招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代理机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展现状

  在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无须取得资质证书,只需实行“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登记管理,即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政府采购省级分网站(相关网址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进行网上登记后,即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相关代理业务。代理机构设立如雨后春笋般急剧增长,截止到2020年10月9日,据中国政府采购网官方统计,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达到23743家(见下表1),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要求,即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守估计达到118715名。

  2018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至此,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正式取消。短时间密集涌现了大量代理机构,但呈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形式,至2019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的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8832家(见下表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合计6277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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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绝大多数代理公司规模不大(3—5个人),有一定客户资源就设立代理公司。某些省的大部分代理公司,注册(经营)地面积小,招标所需的配套设施差,在从业人员仅为3—5人的时候,就开始利用个人手头已有的客户资源开展代理业务。这些招标代理机构在执业代理业务时也缺乏一定的诚实信用。一旦公司出现刑事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的行为时,他们即可快速“换个马甲”后重新开展代理业务。

  2.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不强,不熟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标的物的特点与属性。部分代理机构存在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对较差,尤其是个别代理机构负责人认为编制招标文件并不困难,无非是“复制”“粘贴”。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委托代理过程中仅充当了“文员”或是“资料员”的角色,未真正起到委托代理的作用和体现委托代理的价值。

  3.靠恶意竞争来承揽客户,如中标(成交)服务费的收取缺乏标准或是代理服务费打折无底线。过低的报价一方面严重地扰乱了招投标代理市场的秩序,另一方面降低了市场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重要性的认可度。削弱了招标人对招标代理的价值与作用。

  4.过于强调程序的合规性,忽视了对采购需求和项目履约的关注。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给招标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招标投标只要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就行了,不注重加强对采购需求的收集、分析及需求论证,也不注重中标人中标后对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

  5.与招(投)标人串通,谋取不法利益。部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承揽业务时不是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努力为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是靠一些有“影响力”的人物打招呼,靠与招标人经办人的私下协议,靠业务费用“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开拓”市场。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能承接项目,在利益驱动下,对个别招投标人的不正当要求,不但不自觉抵制,甚至还为他们的违规操作提供种种便利、出谋献策,按照他们的意愿对招标文件、回标分析进行“量体裁衣”。有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竟然勾结评审专家打出畸高畸低的分以达到其非法敛财的目的。

  6.制度建设缺失,且未配备专门的档案室、不注重标后的档案保管。 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规定,一般物资采购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重要物资档案保管不低于15年的要求;以及《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保管不少于15年的要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室,以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档案的保管。但目前来看,国内大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均未配备专门的档案室,缺乏从项目立项至项目验收过程资料的归档,包括不屑于开标和评标的音像、录像等电子档案的收集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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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议的解决方案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可以规范代理机构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是公共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将在当前“宽进严管”新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新时期下,构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依托行业协会第三方平台机构作用加强代理机构信用与资信评价

  作为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以及行业与采购人沟通的渠道,行业协会具有熟悉行业、了解企业、掌握信息、汇集相关行业专家等优势,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各地招标采购协会或招标投标协会应加快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适时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工作,为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提供决策参考;组织开展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和水准。

  为规范采购代理机构在受托范围内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地方标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规范》(DB 32/T 2359—2013),于2013年10月15日实施。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化发展,内蒙古招标采购协会发布了两项团体标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能力规范》,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31日正式施行的招标投标行业国家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 38357—2019)提到“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对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进度、从业人员能力与水平等指标开展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

  (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惩戒

  在工程招标投标领域,2017年12月28日,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文件,提到“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在政府采购领域,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答记者问时提到“加快组建行业协会,依靠行业自律管理,强化代理机购的社会公德意识。制定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方法和标准,积极开展行业评价,并打破地区行业保护,形成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评价信息的互认共享。”另,2018年1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其中提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充分利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先进IT技术手段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完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便利查询、利用的自动化。二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要不断探索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实现信用中国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平台的信用数据共享和信息资源互联整合,将不同部门之间的各个信息孤岛联接起来。其中,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的重要基础,主要包括制定信息分类编码、信用数据格式、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安全标准等。三是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前提下,利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新兴IT技术挖掘信用信息,为评估信用提供多维度、多元化的辅助参考,助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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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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