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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

2020年10月30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依法设置政府采购供商资格条件等要求,同时列明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禁止性条款。其中强调,要严格区分供应商资格条件与商务条件、采购需求;区分供应商资格条件与提供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通知》提出,采购人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必须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预算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只允许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参加竞争。为便于参照,《通知》列明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要求。《通知》还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要求严格做到“两区分”,一是供应商资格条件与商务条件、采购需求要严格区分。二是供应商资格条件与提供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要严格区分。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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