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财政部公告显示: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无条件执行

2019年10月22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日前,财政部发布第九百四十六号——第九百五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国招标》周刊记者统计发现,此次发布的11则信息公告中,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不彻底、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等问题较为突出。

背散射物品安全检查设备国家强制性标准年底执行

第九百五十六号信息公告所涉的“某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采购项目”中,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不明确,排斥国家标准。该投诉虽然最终被财政部驳回,但财政部仍然建议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强制性国家标准《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5部分:背散射物品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8.5—2018)。

记者了解到,GB 15208系列国家标准共分5个部分,分别是《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微剂量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2部分:透射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微剂量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3部分:透射式货物安全检查设备》《微剂量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4部分:人体安全检查设备》《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5部分:背散射物品安全检查设备》。

第九百五十六号信息公告所述案例主要涉及《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5部分:背散射物品安全检查设备》。

新系列国家标准与原系列国家标准相比,标准适用范围更广,涵盖透射技术和背散射技术设备、行包货物检查和人体检查设备,同时还对检查设备的功能指标要求和性能指标要求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系列国家标准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因新标准还没有正式实施,故财政部在处理过程中,只是建议相关代理机构按照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一条指出:“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罚款10437元

此 次 发 布 的 1 1 则 信 息 公 告中,有3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且投诉成立的情形。

第九百四十七号信息公告中,中标人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却提供了相关材料来掩饰这一问题,最终被财政部以《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认定为中标无效。《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九百四十九号信息公告中,一供应商因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被财政部做出罚款 1043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九百五十三号信息公告中,中标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同样被认定为中标无效。

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被废标

第九百四十六号信息公告中,采购项目因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事实上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责令废标。

第九百五十号信息公告中,招标文件同样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招标文件的编制单位采购人因此被责令改正。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量化指标相对应,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指出:“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评审因素如何量化有明确规定,指出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要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四部分内容,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由于招标特点不同,其有各不相同的评审因素。政府采购招标为了达到采购质量、价格和效率三要素的平衡,实现物有所值,应当在设定评标因素时注意以下几点:

1.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需求重点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资料,但评分因素中没有对这些资料的评标标准,采购人的需求重点无法在评标中体现。此外,评审因素所占的比重或者权重要能够切实反映采购人对各评标因素的关切程度。

2 .评审因素要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指标上。实践中经常出现将与采购需求完全无关的内容列为评审因素,极端的例子是将供应商的行政级别、在本地区的投资额作为评分因素,这种评分标准有着明显的量身定做痕迹。为解决这类问题,应当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评标标准时,只能将与投标报价和采购标的质量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

3 .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该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责编:梁晋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