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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招标采购问答汇总

2024年02月02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所以,我们既要敢于直面问题、发现问题,又要及时回答问题、善于解决问题。

2023年,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业界同人提出了新问题,权威机构也对此进行了答疑解惑。《中国招标》采编部汇总部分内容与读者分享。

国家发改委答复

问题:咨询工程中的咨询范围包括哪些?

答复:您好,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第八条规定,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规划、项目、评估、全过程工程咨询。

财政部答复

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请问如何理解采购验收与物资保管是不相容岗位?二者合一的风险在哪里?

答复:不相容岗位分离是指一项经济业务不能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办理,而是将其中不相容的两个事项分开交由不同的人来办理,这是内控的重要措施。验收与保管如果由同一个人办理,容易出现物资验收后被保管(验收)人员盗窃的情况,即出现弄虚作假、监守自盗的情况,因此需要实现岗位分离。

住建部答复

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要求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那么是要求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同时存在吗?还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或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即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答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是指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或非常规吊装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问题:有一个工程项目,整体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中一个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内容为,地上建筑均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令)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具体如二类高层住宅及不涉及51号令第十四条所涉情况的商业建筑),地下建筑为小区车库,地下建筑在工程规划许可中为一个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地下车库内部功能无涉及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以上建筑信息均符合规划审批条件,建筑单体间的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及其他要求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计要求。请问,该项目以一整个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申报,是否需要办理51号令所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审查?工程在合法建设完成后,应当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还是其他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答复:该项目整体作为一个建设工程申报,其申报材料中应明确商业建筑和地下车库的使用性质,具有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十二种情形的,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商业部分兼容第十四条所列多种使用功能的,应从严把关确定该项目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是否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经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建成的项目应申请消防验收,其他项目应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问题: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若要升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其中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人数要求是否为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关于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是否考核?

答复: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升级,按159号文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指标不考核。


问题:《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令)第七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1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5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根据以上管理规定可知,变更注册了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其注册执业资格是已变更至了新执业单位的,故其在原注册执业单位已不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也未再继续注册执业。需咨询的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注册后,仍以原注册单位注册造价师名义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已违反150号令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文件?

答复:150号令第三十四条是针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情形作出的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是针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情形作出的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是针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咨询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注册后,仍以原注册单位注册造价师名义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违反150号令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的问题,应当由执法单位结合调查处理情况确定适用相应的处罚规定。


问题:建筑工程主体已完工的项目是否可以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可以补办需要什么样的程序和材料进行补办?没有办理过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以申请消防验收?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具有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交的要件有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具体手续建议向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咨询。


问题:《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以下简称74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其中,学校是否包含大学建筑?大学校园内建筑使用功能众多,其中非教学用建筑是否可以不按重点设防类考虑?目前此条与现行规范《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不统一,设计应如何执行?

答复:第一,74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学校”范围包括大学。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高等学校包括在学校范围内。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74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调整和规定“学校”相关事项时,并未将“大学”或“高等学校”从“学校”中予以排除。三是从实践看,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均将“大学”或“高等学校”纳入学校范围进行统计管理。四是按照法律的文义解释原则,“学校”的文字意思包括了“大学”或“高等学校”。第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第6.0.8条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未对大学相关建筑作出要求,第1.0.3条的条文说明明确“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与744号令并无冲突。第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744号令属于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时应严格执行。


问题:住建部于2023年9月6日下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第四条规定:“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对以上规定有以下两种理解,具体是哪一种,请明确。理解1:申请企业先找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再将申请材料提交住建部。理解2: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住建部,住建部若对申报材料中的业绩存疑,发函至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回函至住建部。

答复:提交资质申请前应先确认业绩真实性。

国务院国资委答复

问题:国有控股企业其主营业务为某类资产的租赁和销售服务,这个国有控股企业采购该类拟用于租赁、售卖的资产时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国有控股企业处置(包含销售)租赁物、售卖主营涉及的资产时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需要进场交易?

答复: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的行为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该种行为不属于32号令规范的范畴,不需要进场交易,可按照行业惯例方式进行销售。如相关物业列入转让方的固定资产,该类固定资产的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问题: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是否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答复: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只要含国资属性的就是“国家出资企业”,那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也应属于“国家出资企业”范畴。但根据32号令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的规定,即32号令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各级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设立的企业”。那么如何定义“国家出资企业”?

答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32号令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规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一致,是指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不包含子企业。


问题:中央企业直接从公开交易所摘牌购买资产的行为除履行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外,是否需要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履行招采程序?若挂牌资产为国有资产,是否无需另外进行资产评估?

答复:问题所述“中央企业从公开交易所摘牌购买资产”为经过企业投资决策审批后的市场化交易行为,不属于招采程序规范的范围。从产权交易机构购入国有资产,因转让方已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买受人可不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

责编: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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