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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评标现场未全程录音录像,代理机构被警告

2019年09月23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日前,财政部公布了第九百二十六号——第九百三十五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再次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敲响了警钟。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空欢喜一场

《中国招标》周刊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有四条是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

第九百二十六号信息公告中,有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认定中标无效。

第九百二十九号、第九百三十号信息公告,针对的都是“中南民族大学交换机设备与无线网设备采购项目”。无独有偶的是,两则公告中,两家供应商同时指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财政部介入调查后认定,该中标供应商确实存在所投无线网络设备的制造商不具备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所投IT管理系统产品不具备IPv6ready认证证书情况,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投诉事项成立,财政部认定中标无效,撤销了合同双方所签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号、第九百三十四号信息公告,共同指向了“森林消防局装备购置项目(第1包:橡皮艇)”采购项目,该项目采购中,H公司因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被财政部作出罚款9143.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K公司因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被财政部作出罚款9687.65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次发布的十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有五则都指向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供应商中标的急切性和为谋取中标的“大胆任性”由此可见一斑。但是,法律的权威是不容触碰的,以身试法的后果终究是得不偿失,空欢喜一场。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导致严重的后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未对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被警告

除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此次发布的十则公告中还暴露出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不精、专业性不强等现实问题。

第九百二十七号信息公告中,一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未公布对应的采购需求和简要技术要求,财政部责令该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问题限期改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九百二十七号信息公告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公告中,没有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进行公布。

第九百三十二号信息公告中,河北一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诸多问题,如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标。介于上述行为的存在,财政部对这家代理机构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指出:“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代理机构选择评审专家不能随心所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九百三十五号信息公告中,在某研究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招标公告规定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代理机构在购买招标文件环节又重复进行了资格评审。财政部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九百三十五号信息公告所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实践工作中,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供应商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缴纳各种不合理参与采购活动费用以及超过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前,要求经采购人同意或与采购人签订协议……都属于第(八)种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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