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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陪标、围标、串标

2021年02月08日 作者:胡磊 打印 收藏

  众所周知,陪标、围标、串标行为是招投标领域的毒瘤,也是有识之士和有关部门一直重点关注和打击的行为。那你说得清楚陪标、围标、串标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吗?它们到底分别指什么样的具体情形呢?

  首先必须言明,陪标、围标、串标都不是正式、规范的说法,至少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这几个层面的法律法规中不是这么叫的。规范的叫法是,“串通投标”,具体又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下面来说说陪标、围标、串标这几种“俗称”。

  陪标

  陪标,顾名思义就是陪太子读书,是指投标人以形式上参与投标活动为手段来进行虚假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在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的同时又让招投标程序“看起来”满足三家以上投标人的竞争态势(因为谁都知道,投标不足三家就会导致招标失败)。

  陪标存在的土壤之一是竞争不充分,如果投标人多如过江之鲫,那陪标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这也是为什么动辄几十家上百家投标人的施工招标领域不大有陪标的市场。陪标存在的土壤之二,是竞争不充分还要勉强招标,甚至屡招屡败、屡败屡招。有的高精尖产品本就选择不多或者已成寡头垄断之势,有的项目标的不大却要求颇高,缺乏吸引力,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不具备竞争条件还一味要招标,“头脑灵活”者就人为创造出一个虚假的竞争场面,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互抬轿子,各取所需。陪标存在的土壤之三,是把原本充分的竞争搞不充分,然后再让陪标者上场。通过一些不合理的排斥性条件或技术要求,让特定投标人鹤立鸡群,当其他人不甘陪衬愤然离去而不参加投标时,事先安排好的托儿就会适时出现,撑起场面,营造出至少三家以上的基本条件。

  那如何遏止陪标现象呢?窃以为还是要从改造土壤着手。首先,要继续坚决整肃招标中的不合理限制、排斥问题。《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强调,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这一点在近些年的审计、营商环境整治中都十分看重。至于怎么叫“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这个话题说来话长,今后笔者另辟专题单说。解决好这个问题,避免了人为制造的竞争性不足,才能恢复市场竞争的原貌。其次,要给确实竞争不足的项目以合理出路。对于经公开招标而不足三家投标人的(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领购者不足三家的),是否只有重新招标一条路?如果招标文件并无不合理排斥,如果明知有部分潜在投标人因各种原因错过了领购招标文件或者错过了投标,能否通过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推迟投标截止期等多种方式,在当次招标中继续吸引更多的竞争者,既为招标人节省下重新招标的一部分时间,也省去原有投标人重新领购招标文件甚至重新制作投标文件之苦。对于经重新招标而仍然不足三家的,是否可以允许两家甚至一家开标评标,让第二次招标能够继续下去。这些设想在现有法规规定下是被束缚的,可喜的是,在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中已经看到了这方面的考虑,但希望可以力度再大一点、思路再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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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标

  再来说说围标。围标,顾名思义是包围、是拉群架,是以众多投标人抱团串通报价为手段,以达到控制评标基准价的效果,从而寻求让特定投标人在评标中获得价格分方面的额外优势,进而谋取中标。而被围猎的对手,如果人单势孤,其价格将远远偏离被人为操纵的基准价,从而价格得分一落千丈,败走麦城。

  围标存在的土壤之一,是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办法时,总评分中的价格分对“平均价”的高度依赖。价格评分的常见规则,往往以所有合格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对应一个基本分值),然后对各投标人按“报价每高于或低于基准价1%则在基本分值上加__分或减__分”的方式计算价格分。如果采用“高扣低加”的方式(即高于基准价则扣分,低于基准价则加分),那么这个规则导向是价格越低得分越高的,此时控制平均价起不到什么作用,围标就没有太大意义。但如果采用“高扣低扣”的方式(即高于或低于基准价都扣分),那么规则导向就是平均价得分最高,越接近平均价的人得分越高,这时如果能人为控制平均价,无疑将获得极大的额外优势,故而围标之众就像闻到血腥味的鲨鱼般拉帮结伙蜂拥而至。尤其在施工招标中,出于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考虑,一般并不鼓励低价,因此往往采用“高扣低扣”,故而施工招标中的围标现象十分猖獗,一个项目几百上千家投标人也并不鲜见,这背后往往都有围标的影子。

  围标存在的土壤之二,是价格分在评标总分中过大甚至绝对的影响力。围标也是有成本的,要纠集众多帮手围猎对方,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可小觑,如果起不到决定性效果,悻悻然败北几次后也就意兴阑珊了。但现实中,仍以施工招标为例,价格分往往在总分中占比极高(有的甚至超过90%),技术分又拉不开差距,所以造成了“得价格分者得天下”的局面,给了围标者以非常明确的目标,不管是为了围猎别人,还是为了不被他人围猎,拉开架势军团作战才有希望,而且要多多益善,不然分分钟被踢出局。

  如何扼制围标呢?枚举几种已有的措施:(1)要求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汇出。要拉出一支庞大的围标大军,投标保证金是一个困难,要别人又出力又出钱并非易事,常常是大哥帮众小弟代出保证金。单位开立普通银行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开户销户又很方便,给代出保证金提供了可能;但基本账户一家单位只有一个,变更要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机构办理,手续严格,让代出保证金困难很多。(2)蛛丝马迹破疑团,雷霆手段治乱象。小弟们往往只管站脚助威,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都是苦活累活,常常都是大哥代做的,所以难免时不时露出马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六种情形,均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旦识别出了串通投标,轻则否决其投标,重则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优化评分规则,破解“平均价”困局。在有条件的领域(如货物、服务类招标),鼓励“价低者获得更高价格分”的评分规则,辅以增加技术分比重和差距,摆脱对“平均价”的畸形依赖,甚至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让围标失去赖以滋生的土壤。有人担心低价竞争带来的不良影响,其实有质量的技术要求或技术分设置能够给价格分带来平衡和博弈,投标人权衡之下会做出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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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标

  最后说说串标。其实说来也简单,串标其实就是串通投标的通俗叫法,所以也是陪标、围标及其他串通方式的统称。

  再从法规上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来分析一下陪标、围标。

  陪标,如果是投标人找人来陪,那就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但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招标人明知竞争性不足,急切之下直接找人来给“意中人”当陪衬,那就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了。而且,这时是招标人与那些当托儿的投标人串通,“意中人”倒是一副置身事外、冰清玉洁的架势,哪怕是问世间情为何物,这种傻事也做不得。

  围标,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为常见。因为需要靠人多力量大,不是叫一两个帮手就够用的,以一般招标人的能量和人脉,还不足以登高一呼就完成这么艰巨的任务。往往是投标人在行业内经常抱团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圈子,只要兄弟有难一声吼,众人立马该出手时就出手,反正今天你吼我出手,改天我吼你也不能坐着看不是?

  结语

  要最后总结了,该写些什么,竟一时语塞。陪标、围标、串标竟能随手写出洋洋洒洒这许多来,究竟是幸还是不幸,这是明摆着的。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是该有的信心,切不可因今日之艰难困苦,动摇了决心和希望。我辈招标采购人,共勉。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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