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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眼看招标(六)

2020年11月04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开标价、投标价、评标价、中标价

  在招投标活动中,价格往往是人们特别关注的因素。由于价格在招投标各个环节中基于场景发挥着不同作用,由此也诞生了多个特定场景下的称谓。

  在开标这一特定的环节中,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工作人员唱出的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即为开标价。由于开标的时间有限,开标时一般只唱出总价,所以开标价一般即为投标人以总价形式表示的投标价。

  投标价,顾名思义,就是投标人实际的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根据自身对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整体的理解而进行的自主报价,是企业间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装备条件和管理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竞争的产物。一般而言,投标价不仅仅以总价形式来表示,往往还会应招标文件要求而给出具体的分项报价清单,当分项报价的计算或汇总出现错误时,就有可能造成投标文件中的总价与分项报价不一致。如果招标文件的规则是以单价为准(单价为准还是总价为准,不同领域不同法规有所差异,这点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分析过),那就要以按单价乘以数量和各分项加总来重新计算汇总得出的价格来作为真正的投标总价。当然,根据既定规则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应以澄清方式得到投标人的确认,投标人可以选择不接受修正而被否决,但不能要求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规则。不能改变既定规则是为了竞争的公平性,但允许投标人不接受而被否决是给其一个全身而退的机会,万一修正后的价格并非其本意而使其无法承受呢。

  评标价是以投标价为基础的,但未必简单等同于投标价。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要素折算成评标价格调整,调整后的最终价格即为评标价。比如说,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到货期每提前多少天,则评标价格按规定公式相应扣减多少金额。另外,可以纳入评标价格调整的因素不一而足,不同评标办法也有不同的具体要求。最终评标价是评标工作中确定投标人价格排序或者计算相应价格得分的依据,但其仅在评标中起作用,评标完成之后,评标价就完成其历史使命,与最终的合同价没有关联。

  最后,中标价,即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因此,正常情况下,中标价也应该与合同价一致。

  最后我们举个例子:一设备招标项目中的某投标人,开标时招标机构唱出其投标总价为105万元,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其投标分项报价写为“10万元/台×10台=105万元”,招标文件规定计算错误时以单价、数量为准,其到货期响应比招标文件要求提早10天,招标文件规定“到货期每提前5天,评标价扣减投标总价的1%”。最后,如果该投标人中标,其开标价、投标价、评标价、中标价分别为多少呢?

  答案揭晓:

  开标价:105万

  投标价:100万

  评标价:98万

  中标价:100万

  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

  招标工作中出现多个投标人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的是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先来了解一下各法规的相关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

  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代理商参加投标,所有代理商均应作废标处理。

  总结: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类招标,两家或多家代理商若投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投标均无效。

  2.商务部2014年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总结: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两家及以上代理商在认定投标人数量时,按一家投标人认定的情况仅适用于开标时对投标人数量的认定,如果认定后的投标人数量满足3家以上的条件,则后续评审不受影响,评标委员会对这两家代理商分别独立进行评审。可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对于同一制造商的情况并不是完全禁止,只要满足竞争性即可。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总结: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相同品牌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过关”。对于两种不同的评标办法,“过关”的方式有所不同,上述条文中已经具体规定了。考虑到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不同投标人可能在 “配角”产品上选择品牌有重叠,因此招标文件可以明确定义本项目的“核心产品”,则只对核心产品适用上述的品牌相同时的处理规则。

  综上,对待同一项目下的出现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情况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项目本身性质及其适用法规进行分析。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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