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财政部对36类政府采购行为亮红灯(二)

2021年02月07日 作者:张松伟 冯君 罗帆 打印 收藏

  十八、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整改(1则公告涉及:1065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065号公告显示,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对该问题限期整改。

  十九、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尽告知义务,且在招标文件中载入误导性信息,导致供应商贻误了投诉时效。处理结果:责令代理机构整改。(1则公告涉及:1068号)

  第1068号信息公告中,供应商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其贻误了投诉时效。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在质疑答复中告知投诉权利的问题进行整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9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是质疑答复函的必备内容,不可缺少。

  二十、未依法组织评标活动。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1则公告涉及:1069号)

  第1069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投诉评标过程未采取通讯管理措施,评标结果受外界干扰,有失公正。财政部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组织评标活动的问题限期改正。那么,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该如何组织评审工作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在“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环节指出,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二十一、采购人、代理机构违规拒绝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处理结果: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1则公告涉及:1076号)

  1076号公告显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开标现场代理机构以“未按要求提供单独法定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开标时无法确认身份”为由拒绝其投标文件没有法律依据。

  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由于出现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违规拒绝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二十二、集中采购机构在内控管理、公平竞争、专业能力、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和效率等方面存在不足,与国家要求及社会公众的期望尚有一定差距。处理结果: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1则公告涉及:1078号)

  财政部2020年6月30日,发布了1078号公告,对中央7家集中采购机构2017—2018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综合考评结果。考核结果表明,7家集中采购机构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加强业务规范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同时,考核发现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在内控管理、公平竞争、专业能力、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和效率等方面存在不足,与国家要求及社会公众的期望尚有一定差距。主要存在以下8个方面的问题。

  (一)未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

  (二)违规设置供应商库,限制供应商参与后续采购活动

  (三)直接指定品牌和型号

  (四)将加分条件与企业经营规模、年限、财务指标挂钩,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电子商城管控措施缺失,实际成交价高于入围价,成交供应商不在入围供应商名单内

  (六)合同履行在先,采购程序在后,存在“先用后采走过场”的情形

  (七)多次频繁采购同类产品,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八)采购周期较长,个别项目采购周期长达200多天

  二十三、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处理结果:项目废标。(1则公告涉及:1085号)

  1085号公告显示,采购人反映,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

  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二十四、代理机构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99号、1159号)

  1099号公告显示,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违反评标委员会废标决定发布中标公告,并在公告中更换原评审专家名单。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现有制度规定对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有严格的限制。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二十五、评审专家中途离场,直至评标结束前才返回,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处理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整改。(1则公告涉及:1106号)

  第1106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在评标过程中,一名评审专家中途离场一小时以上,直至评标结束前才返回,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鉴于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专家中途离场并且在返回评审现场后按照其他专家的打分表进行打分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财政部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整改。

  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纪律,这是评审专家应该具备的基本职业操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办库〔2016〕198号)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二十六、代理机构未告知投标人本项目中标结果变更。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110号、1156号)

  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未告知其本项目中标结果变更。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告知中标结果发生改变的问题限期改正。

  二十七、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活动中共发现57类问题。处理结果:责令整改。(涉及公告54则,分别是:1111号—1155号、1222号、1226号—1233号)

  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15日,财政部两批次分别集中发布了“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活动中对54家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信息公告(1111号—1155号、1222号、1226号—1233号),主要存在以下57个的问题。

  (一)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三)逾期退还保证金;

  (四)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

  (五)采购文件规定如果采购人通过考察发现中标候选人没有履约能力的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六)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

  (七)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八)未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九)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问题;

  (十)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

  (十一)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

  (十二)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中标的权利;

  (十三)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

  (十四)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

  (十五)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

  (十六)规定采购人保留在合同签订前或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权利;

  (十七)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产品;

  (十八)违规设置价格权值;

  (十九)未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二十)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除声明函之外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属于小微企业,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二十一)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

  (二十二)采购文件对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合规;

  (二十三)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等问题;

  (二十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修改未签字;

  (二十五)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二十六)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证金退还时间不合规;

  (二十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二十八)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二十九)评审委员会成员客观分打分不一致;

  (三十)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三十一)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

  (三十二)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在交纳代理服务费后才能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十三)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人须为中央政府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代理商;

  (三十四)采购文件将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没有不良记录作为资格条件;

  (三十五)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截图;

  (三十六)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三十七)将特定金额或数量等涉及供应商规模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

  (三十八)要求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

  (三十九)未按规定宣布投标人报价;

  (四十)采购文件规定的质疑期限不合规;

  (四十一)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四十二)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签订时可以增加或减少合同标的数量;

  (四十三)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

  (四十四)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四十五)采购文件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未按规定检查密封情况;

  (四十六)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四十七)采购文件规定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平均价为基准启动价格澄清程序;

  (四十八)采购人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四十九)未按采购文件和中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十)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有本地注册的服务机构或者与本地机构有委托协议等不合理要求;

  (五十一)采购文件将经营年限、注册资金、利润等规模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

  (五十二)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产品;

  (五十三)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五十四)逾期发布中标公告;

  (五十五)采购文件将“供应商目前和过去3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或诉讼案的资料”作为资格条件;

  (五十六)存在采购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五十七)采购文件将供应商目前和过去3年无犯罪证明等作为资格条件。

  二十八、代理机构未依法组织开标活动。处理结果: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177号、1199号)

  第1199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组织开标活动问题限期改正。那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开标过程中,要履行哪些职责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中,对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开标活动有明确要求,指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二十九、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意见。处理结果:项目废标,责令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整改。(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185号、1225号)

  第1185号信息公告中,在一热模拟试验机项目采购中,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意见。这种行为也是现有法律制度所不允许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标纪律;(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87号令同时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如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十、招标文件违规设置评审标准。处理结果:项目废标,对涉及问题责令限期改正。(1则公告涉及:1186号)

  1186号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产品参数及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理工科技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招标文件存在违规设置评审标准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违规设置评审标准的问题限期改正。

  三十一、代理机构未按规定作出质疑答复。处理结果:责令整改。(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983号、1191号)

  采购人是答复供应商质疑的第一主体责任人,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可以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采购人唯一可以拒绝答复的情形是“供应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质疑”。

  1191号公告显示,投诉人投诉事项包含代理机构未按要求进行质疑答复。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作出质疑答复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十二、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1则公告涉及:1203号)

  1203号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就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三十三、违规组织重新评审并改变中标结果。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1则公告涉及:1206号)

  1206号公告显示,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书面报告财政部,违规组织重新评审并改变中标结果,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违规组织重新评审的问题限期改正。

  关于重新评审,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64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87号令对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此外,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一条页对重新评审的适用进行了框定,指出,“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十四、代理机构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对项目做出废标处理。处理结果:废标无效、责令整改。(1则公告涉及:1082号)

  第1082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该项目代理机构在质疑复核阶段没有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该笼统废标,且废标理由不成立。财政部介入调查后,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责令代理机构就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

  通过第1082号信息公告,有个问题无疑引发了业内的关注,那就是政府采购项目废标权究竟归属于谁?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法定的废标情形: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出现废标情形后,谁享有最终的废标决定权呢?

  对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几种认识:一种认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拥有废标决定权;一种认为,只有采购人存在废标决定权;一种认为,评审专家拥有废标决定权。

  但是,第一种认识不够准确,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见,采购代理机构的权限来源于采购人的授权,如果采购人将废标权授权给了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就拥有废标权,如果没有授予,废标权的最终拥有者还是采购人。

  实践中,还有一种认知,认为废标权归属于评标专家。事实上,评标委员会只是在评标时对该项目如何处理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即便该意见表述为“评标委员会建议废标”,此建议也只是评审委员会提供给采购人参考的,属于评标委员会的集体意见,评标委员会并不可以据此直接向投标人宣布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可见,对采购项目决定废标的只能是采购人或者其授权范围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

  三十五、评标系统显示错误等评审系统不完善。处理结果:责令整改。(1则公告涉及:994号)

  994号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悦管家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函》未加盖有效的电子签章,其投标无效。2.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结论不能成立。

  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责令国采中心就评标系统显示错误等评审系统不完善的问题限期改正。

  三十六、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整改。(1则公告涉及:1244号)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1244号公告显示,本项目中存在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问题,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责编:梁晋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