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在深化改革中寻找突破点——代理机构转型势在必行
在2018年出台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中,多次提到要推动代理机构转型,希望代理机构能够提升专业化支撑作用和服务能力,从过往 “程序代理”向提供需求制定、合同起草、履约验收等更专业的服务转变。在这一背景下,代理机构应当如何转型?转型的方向和重点又是什么?
2020年08月06日
在深化改革中寻找突破点——代理机构转型势在必行
政府采购深化改革还需全方位宽领域纵深推进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做好新时期的新一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此后,在财政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全国各地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不同区域有着不尽相同的改革路径,各具特点。
2020年08月06日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是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则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更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抓手和核心。
2020年08月06日
《深改方案》给政采人出的七道“考题”
  采购项目质次价高、采购结果缺乏监督、采购管理忽视用户反馈、采购效率和集中度不高、采购管理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工作中,上述问题屡见不鲜,为了有效解决这些困扰政府采购工作的“顽疾”,由国家层面推动出台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正式出炉。《深改方案》从政府采购问题导向出发,直指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痛点、难点问题,释放了七大改革信号。而在这七大改革信号背后,是《深改方案》给政采人出的七道“考题”。  第一道考题:采购人的能力建设如何跟进  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很多
2020年08月06日
《深改方案》给政采人出的七道“考题”
地方版深改方案接连出炉 执行层面还有哪些难题待解
  2019年,《深改方案》的出炉在业界引发巨大关注。无论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构建集采机构间的竞争机制,还是淡化评标专家的定标作用……都是对现有政府采购市场格局的极大震撼。2019年,人们急切的盼望着政策靴子落地,但是反观2019年,除了为落实《深改方案》,财政部出台了第一份制度文件——《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后,关于《深改方案》的进一步消息仿佛“消失无踪”。  然而,在今年上半年,各地却纷纷迈开了深化政府采购的试水之旅,集中出台了实质性的落地举
2020年08月06日
地方版深改方案接连出炉 执行层面还有哪些难题待解
超资质承等级揽工程未当其时
  优化建筑企业资质资格管理,简化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是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了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近年来,河南、广东、江苏、山东、黑龙江、广西南宁等地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改革探索。但就目前建筑业现状来讲,笔者认为,允许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仍未当其
2020年08月05日
超资质承等级揽工程未当其时
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政策的利弊探究
  随着“放管服”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对于建筑企业资质问题的探讨也不断增多,部分省市陆续开展了试点改革工作,出台了相关超资质或跨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具体规定。以南宁市为例,其出台的《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级的相应业务。针对允许部分建筑企业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利弊,本文作如下探究。  一、政策性文件应以法律为依据  《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
2020年08月05日
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政策的利弊探究
淡化资质=忽视质量
  众所周知,资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尤其是建筑行业,资质显得更为重要,它不仅决定着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关乎着企业的信誉度。资质实际上就是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信”,也是社会认可度的重要体现。当前,一些地方为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强化行业自律,作出“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之决定,淡化资质的重要性,此举,看似适应“放管服”改革新形势,实则是放宽承揽工程的条件,如此,便给行业自律本身就比较差的建筑业又免费发放了一张“通行证”。笔者认为:为了盘活经济,提高市场活跃度,一些地方因地
2020年08月05日
淡化资质=忽视质量
制定建筑企业信用激励政策应具有法律依据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企业应取得资质许可,并应在取得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本质上属于立法确定的资格准入型事前监管措施,相较于事后监管具有介入阶段早、宏观调控功能突出、预防危害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行为发生等优势,法定性是其首要特征。而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对信用良好建筑企业允许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政策,“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成为行业普遍现象并备受关注。本文拟从信用激励角度加以评析。  信用激励及其治理价值  某专家指出,与法律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
2020年08月05日
制定建筑企业信用激励政策应具有法律依据
淡化资质,不等于企业可超资质等级承揽项目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为加强和完善资质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先后出台、更新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各类资质序列和标准。直至2013年,我国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标准是一个逐步增加、逐渐细化的过程。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体制改革、完善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改革随之全面展开。2014年可谓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的一道分水岭,各项资质改革的政策陆续出台,改革措施先后落地,不断简化与弱化企业资质标准。  2014年7月1日,住
2020年08月05日
对建筑施工企业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思考
  建筑实施严格的资质分类管理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最重要的是对整个建筑行业来说可以保障建筑物的施工质量安全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为了加快建筑产业升级,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提出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部分省份先后发布了调整建筑企业超资质承包工程的通知,允许部分建筑企业超越现有资质等级或类别承揽工程项目。目的是减少
2020年08月05日
对建筑施工企业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思考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有效吗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或承包人”)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是我国《建筑法》对施工企业在从业资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所作的明确规定。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说
2020年08月05日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有效吗
事实判断和效力判断之间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指出,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2017年以来,多地发文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在高一等级内承揽业务,由此引发了对当事人超资质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讨论。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开始对建筑业企业初步探索建立分类别、分等级的资质管理制度,各类各级建筑业企
2020年08月05日
事实判断和效力判断之间
实例解说财政部9号指导案例如何量化打分
近期,政府采购中关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投诉屡屡出现,仅财政部近期发布的第992—1042号采购信息公告中,就有13项涉及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导致招标结果被判废标,比例高达25%。这一现象,引起业界高度关注,也使一些招标文件从业人员陷入迷茫和困惑,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到底怎么做才能符合规定,才能因此避免被质疑、投诉,甚至废标呢?
2020年06月04日
实例解说财政部9号指导案例如何量化打分
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应结合项目类型区别对待
在财政部于2017年公布的《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以下简称《指导案例9》)中,第一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一要求进行了解释。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谈自己对“如何理解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以及“如何制定细化量化的评分标准”这两个问题的理解。
2020年06月04日
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应结合项目类型区别对待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量化的必要性及其争议解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实施条例”)发布实施已五年有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发布实施也将近三年,其中的诸多问题一直热度不减、争议不断,譬如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判断、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其中标人推荐资格的合理确定等。有关评审因素的量化问题虽然大家也有不少困惑,不过这之前讨论的并不多,大多数人认为它只是一个评分分值设定的技术性问题而已。
2020年06月04日
评审标准细化量化的实践尴尬与困惑
评审标准的细化和量化是招标采购相关人员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更是质疑投诉的多发问题。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关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投诉屡屡出现,保持着高曝光率。各地在相关因素确定和分值设定上有哪些经验做法,实践中又有哪些困扰?目前关于这一块内容,国家层面的法律规章只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中有所提及,但具体如何实施,各地却理解不一、各行其是。常规操作的区间法,在财政部发布指导案例后,相关做法被叫停
2020年06月04日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