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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同衔接,力促招采公平竞争审查“形神兼具”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韦素梅 打印 收藏

  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围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着力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明确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细化了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公平竞争审查的各项要求。

  当前招标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在招标采购领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推动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早有之并一直贯彻执行,尤其是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各项基础性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较好成效。

  公平竞争原则,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原则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政策制度,以及近年来该领域改革政策和监管措施,均是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的体现,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招标采购领域的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招标投标领域

  2019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202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2021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上述文件,2019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全面清理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大力开展抽查和核查,有效解决了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

  在政府采购领域

  2011年5月,财政部发布第16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公告财政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明确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凡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2019年7月,财政部印发《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时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6月,财政部发布第107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公告中央7家集中采购机构业务考核情况。针对部分集采机构在公平竞争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问题,财政部约谈7家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明确要求在3个月内高质量完成整改工作。

  2021年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2021年10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开展对违反此通知要求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的清理纠正工作,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2021年以来,财政部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发现并取消各类违规设置供应商库5000多个,政府采购领域内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得到进一步清理。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在招标采购领域已全面深入实施,实现了“有形覆盖”,但从实践看,与广大市场主体的期盼相比,在“有效覆盖”方面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存在薄弱环节。公平竞争审查有了“形”,但离“神”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招标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屡禁不止,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采购市场环境未得到根本好转。各地各部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文件过多,制度规则庞杂不一,加重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公平竞争审查主观上难以避免部门行业的影响,容易导致公平竞争审查非正式化、形式化,审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单位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倾向,审查工作仅仅为程序上留痕,对具体政策内容未开展实质性审查,难以有效解决问题和实现预期效果;一些部门仅注重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忽视了对其他政策性文件的审查,个别部门对政府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还存在不履行审查程序现象,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审查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需要具有一定相关行政资源、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统筹能力等方面综合性复合型人才,对队伍人员力量的配备还需要更加重视,并考虑引入社会行业专家力量或第三方专业机构。

  加强协同衔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促进招标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形神兼具”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及“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作出专题部署。《实施细则》统筹力度更大,审查标准更高,监督考核更严,是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要准确把握《实施细则》在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审查机制,以及对审查方式、审查标准、责任追究、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加强政策、部门等方面的协同衔接,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落地见效,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和效果,促进招标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形神兼具”。

  一是强化政策协同衔接,统一完善招标采购领域行业性审查制度规则体系。充分考虑招标采购行业、领域的政策制度差异性,推动相关部门分行业加强统筹规范,梳理本行业领域重点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典型问题和具体表现,有针对性地研究探索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指引和认定标准等制度,做好与《实施细则》的配套衔接,并按照能统则统的原则,进一步统一明确审查范围,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健全行业领域的制度规则体系,避免同一行业同一领域同一事项可能出现有的纳入审查范围有的不纳入审查范围以及审查标准等不一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探索实施“清单目录制”审查,切实增强公平竞争审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二是强化体制协同衔接,建立健全招标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实施细则》等要求,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督促招标采购领域各级各部门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存量清理工作,避免公平竞争审查活动运动化及阶段性推进和实施,确保清理工作成效,防止边清理边增加,持续激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新活力;有条件的系统和单位实行内部统一审查,由内部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专门特定机构复核;在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我审查的基础上,推行多种审查方式并行机制,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复核制度。

  三是强化程序协同衔接,提升招标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审查质量效果。明确审查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工作程序办法和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措施内部审查类别范围,规范审查内部流程和优化内部审查方式,强化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主体责任;细化实化内部各岗位和各环节关口的审查内容和审查责任,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内部工作事项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流程,确保审查工作严格遵循基本流程和审查标准要求,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做到应审尽审、审必规范;将征求意见情况作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程序抓好落实,对涉及民生、市场主体和公众的各项招标采购政策文件,会商相关部门并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新出台、停止执行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以及法规政策要求公开的其他政策措施,除依法需保密外,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按程序及时做好公开公示;对专业性法律性强的政策措施,可借助法律顾问辅助审查。在强化内部审查责任的同时,引入各项外部辅助审查,避免审查“自我操作”和程序空转,确保审查质量和效果。

  四是严格适用例外规定,规范招标采购领域限制市场竞争政策措施的出台。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谨慎审查适用例外规定。适用例外规定情形的,应严格遵循审查流程,对照审查标准要求,经审查评估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和评估报告,详细说明相关政策措施的法规依据以及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政策实施期限以及退出时间和条件要求。如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紧急情况、疫情影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和支持复工复产等方面事项的,招标采购领域应强化使命担当,落实政策功能,兼顾审查效率,快速审查通过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经营者恢复生产、扩大消费、稳定就业等临时性阶段性措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以真正实现社会公平。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查,整治滥用排除限制竞争权力现象,制止违规问题。畅通招标采购质疑、异议、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健全处理和回应机制,积极探索在线受理和处理投诉,并网上公开处理结果;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快落实各行业领域招标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完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避免重复受理或相互推诿;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紧盯招标采购公告和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和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督查考核,督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发现涉嫌违反制度要求,出现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及时反馈和督促整改,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和向社会公开,增强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作者单位: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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