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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封丘营养餐事件带来的四点启发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王点 打印 收藏

  近日,河南封丘发生了一起学生在校用餐后呕吐腹泻事件,通过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以及新闻媒体的发酵和传播,该事件在短短3天内迅速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并引发了官方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新华社在名为《河南封丘“学生呕吐腹泻”事件五个焦点问题调查》的报道中,对这次集体食物安全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还原,对大众关心的“校长痛哭称换不动送餐公司”以及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能轻易换掉一个经过招投标程序选中的配餐公司”“招投标有没有‘猫腻’”等情况开展了调查。虽然这一事件因学生餐饮安全而引起广泛关注,但随着调查的深入,问题逐渐聚焦到配餐公司是否具备经营资质、管理水平以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午餐采购项目招投标是否存规范这两点上。可以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社会热点事件。

  就本次事件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项目内容涉及社会民生。封丘县教育体育局推行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中学生提供配餐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此类服务通常直接作用于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与被服务对象的自身权益息息相关。因此,服务质量如果存在问题,容易在互联网传播并发展为社会热点事件。二是项目主要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也就是纳税人的钱,作为纳税人的社会公众自然会对政府怎么花钱、是否合法合规地花钱、在花钱的时候是否有浪费和腐败等问题更加关切。一旦在履行服务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或是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很容易引起强烈反响。三是当前不少人对政府采购招投标这项工作仍存在着误解和偏见,对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抱有怀疑的态度。笔者在网上浏览了一些媒体发布的对本次事件报道,有不少网友在评论中表达了类似“这么好的生意,不是一般人能干得上的”“餐饮招投标,哪有不存在猫腻的学校的?”等看法,可见要真正提升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仍任重而道远。

  回顾近十年,随着微博、微信、抖音等多元化社交平台的普及,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和便捷,我们生活的社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在变得越来越透明。这将有利于促进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关注,避免虚假消息的传播,特别是能够加强公众对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督促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体到政府采购领域,笔者收集了以往一些与招投标相关的热点事件,其中存在的三种类型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类是采购产品或是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虽然本次事件中招投标流程、资质审查以及对配餐点的监督检查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导致学生呕吐,导致这一事件被暴露出来的直接原因,是当天配餐所用的大米、面条菌群超标。类似的,如果设备或工程采购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那么社会舆论和公众必然会将视线聚焦到采购质量上来,对供应商、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以及代理机构等相关各方的问责也将不可避免。

  第二类是采购结果的合理性问题。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或多或少都存在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对于很多招标采购一线从业人员来说,经办采购项目时首要考虑的多是程序上是否存在纰漏,对于项目内容合理性的审查则相对弱化。而当项目完成后,站在第三方的视角再去思考,有时会发现一些不甚合理的情形。这方面的“知名”案例除了大家熟知的“高铁天价采购”外,相关媒体2015年对广州天河区街道“购买27个U盘(含移动硬盘),共需花费2.7万元,平均每个U盘1000元”的天价采购预算事件进行了报道,并指出让每一笔预算支出都经得起推敲,才是规范政府行为、消除公众疑虑、增强自身公信力的最好办法。

  第三类是采购中的廉政问题。2020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连续发布了全国20所高校23名领导干部涉嫌政府采购腐败案例,传达了党和国家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从程序上看,在采购需求制定、开展招投标以及后期履约验收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腐败风险;从形式上看,通过表面的合法形式来掩盖事实上“肮脏交易”的腐败行为更需要引起注意。

  在采购活动中,为了避免类似上述的问题和隐患发酵,最后成为社会热点事件,一方面应不断深化对政府采购这项工作的认识,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采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程序合法绝不是项目质量过关的“保护伞”。在本次学生配餐事件调查中,纪监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目前没有发现招标文件制作方面的问题”,后续还将对招投标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进行调查。但实际上,即使最后查明招投标过程没有问题,舆论的风向也难以因此改变。应当看到,程序合法只是采购的最低要求,而不是评价项目完成好坏的质量标准,相关部门切不能有程序没有纰漏就万事大吉的观念。

  二是扎实做好履约验收管理。履约验收是整个采购流程中保障采购质量的最后一关,甚至可能是最重要的环节。采购人对履约工作是否重视,管理是否到位,供应商的履约是否充分,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能否与投标文件一致,将直接决定采购项目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就像本次事件中所报道的,虽然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了“食品管理办公室到学校陪餐”“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等措施,但依然发生了多名学生用餐后呕吐腹泻的情况,不免让公众对其履约验收工作是否只是走过场产生怀疑。

  三是严格信息公开准确性的审查。信息公开作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政府采购对信息公开的要求也从招标信息、中标信息、合同文本的公开逐渐向采购意向等信息公开深化。因此,相关主体部门在信息公开时必须做好内容审查,防止因为数据有明显错误、内容不恰当或是容易被误解的信息在网上公布,引起社会公众不必要的质疑和猜测,影响项目的执行。

  四是加强舆情危机处理能力。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应当“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密切监测收集苗头性舆情”。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如果缺少完整、有效的舆情预警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就可能在逐层上报和等待领导指示的过程中错失处理舆情的最佳时机,使一个原本属于工作疏漏的问题被放在媒体和公众监督的放大镜下,迅速发展成社会热点事件。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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