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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采购份额措施的五大新变化

2021年03月04日 作者:赵路 打印 收藏

  2020年12月,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细化预留份额、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管理办法》出台后,2011年12月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宣告废止。

  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措施方面,《暂行办法》仅作出相对粗略的规定。相较于《暂行办法》,《管理办法》体现了以下新的变化。

  变化一:对主管预算单位提出了具体明确的工作要求

  具体包括四方面:

  第一,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

  第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三,对于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四,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变化二:小额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关于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应当由主管预算单位进行评估认定。

  变化三:大额采购项目按预算比例预留给中小企业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这种按比例预留的措施仅适用于大额采购项目,而且取消了《暂行办法》“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

  预留份额的措施也进一步予以细化,包括三种措施:

  第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第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变化四:明确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例外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第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第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第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五种法定情形外,均属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因竞争性不足导致采购失败的情形,也可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即,采购项目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应当采用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变化五:明确采购人未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的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未按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预留采购份额措施更加明确细化,是《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也是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一大进步。笔者确信,预留采购份额措施必然会成为采购人和供应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抓手。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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