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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采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2023年11月01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上海市财政局日前修订并印发了《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以下简称新基准)。一是坚持处罚法定原则,按梯度设置处罚档次。就各类违法行为,对法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合理划分,采取由轻到重渐进的方式,按相应档次明确具体处罚标准。对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量罚幅度也基本相同。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结合执法实践需要,适当减轻部分主观恶意和危害程度较轻的高发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在新基准修订中,对于未发现主观恶意、危害程度较轻的,相应调整处罚标准:其一,将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中“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的起罚档次由第Ⅱ档调整至第Ⅲ档,处罚标准适当放缓。其二,增设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对第30项违法行为,涉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400万元,未影响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坚持平稳衔接原则,其一调高各处罚事项中最低一档对应的项目预算金额标准,其二调整供应商市场禁入时长的分档设置,由原先在第Ⅱ档即对供应商处以三年内市场禁入的顶格处罚,调整为在第Ⅰ、Ⅱ、Ⅲ档,分别处以在一年、两年、三年内市场禁入的处罚经本次修订。

责编:辛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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