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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07月11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陕西省财政厅发布《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在法定裁量空间内制定参考处罚标准范围。其中,对于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若供应商是初犯,其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且并未中标或入围,违法程度轻微,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若供应商5年内故意再犯且已中标或入围,但并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法程度一般,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若供应商5年内多次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屡查屡犯,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已中标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违法程度严重,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取消采购代理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编: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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