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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7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2021年06月03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5月10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44条。《办法》指出,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办法》规定,四类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是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需求调研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采购人应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在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得少于3个,且调查对象具有代表性。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办法》还规定了风险控制、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该《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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