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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2019年10月22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日,司法部官网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2年12月4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以下简称“115号部令”)发布,2007年11月22日对局部条文进行修正,以建设部令第163号发布。十多年来,该办法在规范勘察单位质量行为、落实勘察质量责任、保障勘察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115号部令的部分内容已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现状不相适应,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115号部令,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

针对115号部令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修订完善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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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修改部令的调整范围。将部令的调整范围明确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是重构勘察质量责任体系。在明确勘察单位质量责任的同时,建立“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相关人员”质量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质量负责,并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相关人员对在工程项目中所承担的勘察工作质量负责。

三是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提出任务要求、签订勘察合同、提供前期原始资料、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质量责任。

四是强化对勘察外业钻探质量监管。建立勘察质量信息化采集及监管制度,运用“互联网+勘察”,强化勘察质量全过程管理,遏制钻探造假顽疾;鼓励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杜绝落后设备对工程勘察质量的不利影响;建立勘探作业交底和记录制度,强化勘察外业管理。

五是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度。要求勘察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勘察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质量责任意识。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六是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勘察工作完成后,勘察单位及时按规定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鼓励实行电子档案管理,鼓励对既有工程勘察文件中的数据信息进行再利用。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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