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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答复政协委员:PPP模式有助避免工程烂尾

2019年10月15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9月19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129号(财税金融类097号)提案答复的函》(财预函[2019]146号,以下简称“1129号提案答复”),对管学斌委员提出的“防范地方性债务风险与在建民生工程风险”的提案进行答复。

1129号提案答复指出,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配合修订了《预算法》,提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赋予地方政府合法举债权限,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框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已经形成了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发行、存量债务置换、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公开、日常监督等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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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4]43号文件对“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对在建项目的分类、后续融资渠道、债务变化监测、部门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财政部负责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推广运用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2019年,中央财政分别下达地方新增政府债券规模0.6万亿元、1.18万亿元、1.63万亿元、2.18万亿元、3.08万亿元,其中,分年下达天津市93亿元、364亿元、507亿元、671亿元、904亿元,并规定新增债券资金重点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同时,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广PPP模式,支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及化解存量政府债务。

人民银行积极配合有关政策出台,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在建项目,统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理融资需求,推动项目顺利建成,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

此外,积极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将项目进度纳入严格考核计划,与政绩考核挂钩,把是否存在“新官不理旧账”“吃子孙饭”等问题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

按照国发[2014]43号文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积极推

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增加公共服务领域供给数量和质量,支持存量政府债务化解及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财政部始终坚持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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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出台政策完善制度体系。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制定了PPP操作指南、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PPP项目绩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PPP税收优惠政策等,明确了PPP项目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健全制度体系,推进PPP模式规范发展。

二是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加强项目库管理。建立综合信息平台,规范项目入库出库管理,开展动态监测,遏制PPP模式的泛化滥用。截至2019年4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中入库项目累计8921个、投资额13.5万亿元,其中落地项目累计5637个、投资额8.6万亿元。

三是加大融资支持。设立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支持在国家重大战略、重要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

四是支持化解存量债务及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出台PPP以奖代补政策,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2016-2018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向692个项目拨付奖补资金43.7亿元。出台政策明确政府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出资的操作要求,鼓励地方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印发了《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支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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