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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16 号令中“预算资金”该咋理解

2019年08月21日 作者:□文/何红锋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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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 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 令,以下简称“16号令”) 发布以来,不少业内人士 与笔者探讨“预算资金”问 题,其中不乏业内专家及相 关管理人员。那么,如何准 确地理解16号令中的“预算 资金”呢?

  16号令中预算资金该如何 理解

  16号令中的“预算资金”是 什么含义?笔者认为,一个概念如 何解释,排第一依据的应该是相关 的法律。涉及预算资金,最权威的 立法当然是《预算法》,该法使用 了预算资金这个词,但没有对其概 念进行解释,比较相近的是,该法 解释了“预算”的概念,该法第四 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

  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都应当纳入预算。”显然,《预算 法》中的预算,是指财政预算,则 预算资金应当是财政资金。《政府 采购法》使用了“财政性资金”一 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财 政性资金的概念进行了解释:“政 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 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这样, 可以得出结论,预算资金与财政资 金应当是同一概念、至少是范围差 不多的概念。这个问题之所以会存在,原因在于,各类资金都使用预 算的概念,比如,国有企业是否使 用预算这一概念?答案是当然的。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预 算①(名)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 位等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 支出的计划:财政预算。②(动)做 预算:经过预算,需要投资三十万 元。”比如,业内经常使用的工程 预算,当然不仅限于政府预算。因 此,比较合理的处理,是16号令应 当使用政府预算资金、或者财政性 资金这样的概念。当然,如果再往 上推,问题出在《预算法》。《预 算法》其实并不管所有的预算 (也不可能管所有的预算),合理 的名称应该为《政府预算法》。

  为什么要规定“使用预算资 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 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 目”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 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因为与此并列的第二种情况“使 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 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 目”,并没有规定资金的起算金 额。结果会出现这样的理解:使 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一个 150万的设计项目,属于必须招 标的项目,而使用财政资金的, 一个150万的设计项目,不属于 必须招标的项目。这样的理解显然不合理,因为对于必须招标的 项目,对财政资金项目的要求应 该高于对非财政资金的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资金。针对上述问题, 笔者认为只能得出这样的一种解 释,“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强调的是该 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即使用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要求 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 目,而财政资金则降低到该资金 占投资额10%以上,就属于全部 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家融资的项目。笔者认为,150万 的使用财政资金的设计项目,必须 招标。因为,即使认为150万不属 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则应当适用 《政府采购法》,而在政府采购 领域,设计属于服务类项目,各 地规定必须招标的限额都低于150 万,仍然必须招标。但这样的理 解显然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16号令时的初衷。

  笔者认为,16号令第二条的 规定存在问题,应当删除200万的 起算规定,改为:“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项目包括:(一)使用财政资金且 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项目。”

  关于“预算资金”问题与同 行的探讨

  笔者对16号令第二条中关于 “预算资金”的规定进行探讨后, 认为应当把“预算资金”改为“财 政资金”,删除200万的起算规定。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发了业 内很多专家的热议。总体来说,大 多数业内人士对这一建议持赞成态 度,但也有一些专家不赞成这一建 议。其中,以河北省发改委张作智 处长的观点为代表。张作智处长是 招标采购领域的著名专家,在《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起草和招标师 培训教材编写等方面均有重要贡 献。他专门跟笔者电话就此问题进 行了讨论。他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 点:第一,16号令中的“使用预算 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 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00万预算资金是指“项目总投资 额”,如果这样理解,一个设计费 为150万的项目,总投资额应当是非 常巨大的,如果都是财政资金,当 然远超200万,因此不存在是否应 该招标的问题,当然应该招标。第 二,加上200万的限制,是为了简政 放权,避免财政资金数额不大的项目也必须招标。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 榷。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10%以上的项目”,此处项目使 用资金,是否可以直接得出是项目 总投资的资金?笔者认为不能。

  行业内一般说的项目,有可能 是指建设项目整体,也可能是施工 项目、设计项目等。如我国最大量 和最主要的项目经理,就是指的施 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规 定:“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 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 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 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 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员。”在招标投标领域,也经常从 施工、设计角度使用项目一词。特 别需要提出来的是,与16号令存在 承继关系的发改委原3号令(《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 定》),涉及招标金额标准时,使 用了两个词:单项合同估算价、项 目总投资额。对于项目总投资额, 是专门用了这样一个词。由于我国 目前在招标时直接对建设项目整体 进行招标(即工程总承包或者EPC招标)还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勘 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 分开进行招标的,16号令也是基于 这样一个情况制定的,而在设计、 施工等分开招标时,相关人员判断 是否需要招标,一般看的是施工、 设计等的单项合同估算价,这也是 16号令删除项目总投资额规模标准 的原因之一。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如果认为200万的项目投资就是指 的一个被废止使用的“项目总投资 额”,无论如何让人费解。当然, 笔者不是认为200万元不可以是指项 目总投资额,但笔者认为必须在规 定上加以明确。笔者跟张作智处长 开玩笑,这个200万是不是你加上 的?是不是你的意思是指项目总投 资额?他否认。

  笔者的看法,不论是谁的意 见,在立法中都应当明确其含义, 并且不能胡乱解释,尤其不能做出 有悖立法精神的解释。并且,即使 把200万理解为项目总投资,仍然不 能彻底解决以下问题:国有企业勘 察、设计、监理100万必须招标,但 财政投资项目超过100万的勘察、设 计、监理确无需招标的荒唐结论。 因为有的时候,项目总投资可能只 是或者主要是勘察、设计、监理。 只是这个概率发生的可能性大大降 低了。但制度追求的是周延,而不 仅仅是管大概率情况。

  关于简政放权,笔者的看法, 主要针对的应该是民事主体,对 财政投资,谈不上简政放权,甚 至应该进一步加强管理,对于 200万的财政投资,不应该从招 标的角度放任不管。即使财政资 金的使用也需要放权(肯定不是 简政),也只是把行政权力从高 级别的行政机关下放到下级行政 机关。更何况,如果认为这是简 政放权,完全可以提高10%的比 例,如20%。单纯从金额角度, 认为200万以内的投资就不属于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比 如,一个全部由财政投资的100万 的项目,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 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因为 “全部或者部分”是个比例概念, 因此从比例上加以限制是合理的, 即使认为对于财政投资金额小的 项目可以不招标,也只能从投资 比例上去认定不属于“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 融资的项目”,就如是否认定属 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企业投 资项目,也是从比例认定是一样 的,金额数量则只是解决招标规 模标准的,不应该作为解决资金属 性的标准。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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