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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

2021年06月07日 作者:张秋华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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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于2015年5月出台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该《办法》提出了绩效目标的整体概念,即绩效目标是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是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就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因此,政府采购也是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之一。设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做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明确政府采购绩效目标的预期产出效果

  绩效目标应该能够清晰地反映出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通过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和量化描述。其中,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政府采购的预期产出应该是根据考核时间内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来设置的,比如,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以及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重要企业发展情况。

  预期效果可以细分拆解成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和政治绩效等绩效指标。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者,其更关注的是预期效果,即通过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能否对产业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起到促进作用;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其关注的是预期产出,即通过政府采购行为在确保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购花费的资金成本越少,时间越短,微观绩效越高,预期的产出效果就越高。

  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的现状分析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活动,对其进行量化考核的难度非常大,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当前常见的考核方法是将政府采购节约金额与预算金额进行对比,从而得出节支率。笔者认为,这样简单直接的比值考核指标其本质是无效的。这主要是因为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不足,比如,一些采购项目编制了预算,但是并没有实际执行,该项目的预算金额却已经放在了政府采购预算的总盘子里;再比如,一些采购项目在预算编制时,并未对市场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导致预算偏高。以上两种情况都会对节支率造成误差,故此,笔者对唯节支率的指标考核观点持否定态度。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层次尚不够明确,评价指标缺少统一、规范和全面的设计,评价方法也是简单地从现有年度财政决算报表中提取需要的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分配和后续项目管理参考作用不明显,建立一套有效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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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

  基于目前的情况下,从采购计划的有效性、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政府过程的有效性等非量化指标进行考核评价是相对可行的路径。

  (一)采购计划的有效性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采购人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依法采购集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部门批复。

  政府采购计划是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实施部门、采购预算金额、所属预算项目名称、采购方式、是否采购进口产品等内容。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改变。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充分反映政府采购预算乃至部门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也应当是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采购计划的有效性应包括采购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采购方式选择的合规性以及新增资产的占比情况等。

  1.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是否合理是衡量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有效性的重要指标。只有基于对采购需求的全面了解、对采购标的市场的充分调研,才能得出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应当充分依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总结以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方面的不足,从单位本年的预算资金实际情况出发,量入为出。

  2.政府采购计划与存量资产的相关性也是衡量政府采购计划有效性的重要指标。政府采购计划应在充分挖掘存量资产的潜力、盘活存量资产的前提下,考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货物类项目的采购情况,对于连续几年实施同一采购项目的情况,需求部门应当提供采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要求,对于不符合报废资产要求的情况,控制该部门新增设备采购的规模。针对以往年度提出的政府采购计划而没有执行的业务部门,预算单位应按比例减少其政府采购预算的规模。

  (二)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有效性

  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须与实施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国家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是有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包括有利于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国家开始向扶持本国产品方向倾斜。政府采购是基于政府政策职能的一项社会活动,在这一活动中,体现了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有效性。

  上述各项指标均可以作为考核政府采购绩效的关键指标。比如,本年采购的货物是否依法依规采购了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内的产品;是否为中小企业预留了采购份额;是否按照预留比例采购了贫困地区的农副产品等等。借助以上指标,可以看出通过政府采购结果能够充分反映政策目标的有效实施。

  (三)政府采购结果的有效性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在实现绩效评价中得出对产出效益的满意度。可以将满意度简单地理解为采购人满意度、政府满意度以及供应商的满意度,进而从这三个角度出发来考量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效果和产出效果。

  1.采购人满意度主要表现为政府采购行为的满意度,既包括政府采购的效果是否符合采购人的需求,且是否优于采购人预设的采购效果,也包括采购的产品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技术先进性和未来发展空间,尤其是对于某些系统的开发服务,能够预留出未来升级的可能性。产品的售后服务需能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还具有诸如备品备件后期升级换代的潜力,提供后续增值服务。

  2.政府满意度主要表现在节支反腐层面,即通过贯彻合法合规的原则维护财政廉洁纪律,调控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功效。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性,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政策,最大限度地节约预算资金,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活动还应当落实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的要求,做好采购需求公示、采购公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及时公开,这也是衡量政府采购行为满意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3.供应商满意度主要表现在能够通过政府采购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给供应商创造平等、公平竞争的机会。即运用政府采购政策让企业满足市场需要,促进企业在市场中发展壮大,提高企业的造血功能。故此,供应商的满意度关系着研发技术能力投入程度,也关系着市场能否有序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活动作为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绩效考核情况对绩效管理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如何从定性的绩效考核指标中提取出关键的量化考核因素,进而形成客观的绩效考核结果更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信息收集网络和数据库、健全问责机制、设置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明确具体采购执行行为和各有关责任人的职责,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助推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开展的重要抓手。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Z]. 2015-05-21.

  [2]王金秀,邹良宇.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研究[J].中国政府采购,2018,(10).

  [3]李杨.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J].今日湖北,2011,(10).

责编:高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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