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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有错咋办”考问的不只是专家良心

2019年08月08日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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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采购 文件是采购活动的源头,评审专家 是采购活动的裁判员。作为财政部 门发现评审专家犯以下两个错误之 一,应该哪个处理更严重?

  错误一: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采 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 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 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 审专家应当停止评审而未停止。

  错误二: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 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 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文件是供应商编写投标、 响应文件的依据,也是评审的依 据,如果源头错误,结果很难正确, 停止评审是为了及时纠错,避免得 出错误的评审结果,造成更大的损 失,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 员大量增加,业务水平较低,错误 的招标文件时常出现,作为一名评 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采购文 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 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 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第六十五条都要求应当停止评 审并作出废标处理,把好采购文件 最后一关。

  但实践中,大部分评审专家发 现采购文件错误并没有停止评审, 而是依照错误的采购文件继续进行 评审,究其原因应该是法律的缺位, 不停止评审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责 任,不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所 以很多评审专家做起了“老好人”。

  但未按照采购文件评审,财 政部门的处理是相当严厉的,看一 个案例,某地市,一个竞争性磋商 采购活动评审时,采购文件中要求 “提供相关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需提供复印件并 加盖制造商公章”,而三名评审专 家在参加项目评审时,在供应商提 供的材料中未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情 况下,仍给予了相应加分,并影响 了成交结果。当地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是:“罚款 2 万元,禁止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很多人 认为可能是评审专家粗心导致的, 但后果很严重。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未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将 会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 并处 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 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 采购评审活动。

  通过查阅相关的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发现“未按照采购文件 评审”是一个禁止性规定,违反了后 果很严重。“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 件错误应当停止评审”不是一个禁 止性规定,仅仅是管理性规定,就 意味着在立法上对评审专家没有法 律的制裁措施,也就是说违反了基 本没有法律后果。这应该就是评审 专家“该停不停”的主要原因吧, 完全依靠评审专家的良心显然是不可 能的,笔者认为这就是法律的缺位。

  采购文件作为采购活动的源头 出现错误了,不可能会有正确的评 审结果。如果能让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都参 与进来,在采购文件这个源头上把 好关,采购活动才能在正确的轨道 上进行。个人认为错误的采购文件

  远比错误的评审带来的损失大得多。 试想,如果在相关的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评审专家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 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 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 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而 未停止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会出现什么结果?

  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应该会大 幅提高,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编 制采购文件时会更加谨慎、更加专业, 否则被废标的可能性会增大,让采购 代理从业人员在编写采购文件时不敢 将一些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及违反 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写入采 购文件,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深 化改革、《政府采购法》的马上大 修之际,希望《政府采购法》修订 者们能将这一疏漏补充和解决。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 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 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 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 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 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 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 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 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 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 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 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 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 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 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 财 库[2016]198 号 )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 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 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 文件、评审情况的 , 由财政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禁止 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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