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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领域招投标电子化监管研究及应用

2019年07月22日 打印 收藏

□文/刘京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 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0号)、《国务院 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 号)部署,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 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 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 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 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 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 部、商务部共同制定了《“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 年)》,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 督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政务服 务’建设,在2017年底前抓紧搭建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

       招投标电子监管情况

        2014年,通信主管部门依据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 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 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 台”)。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法》中 关于电子平台的定义划分,管理平台 包含了监管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双 重功能,主要监管的项目范围为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 目。此类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公告)的发布、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招标情况 的报告等招投标重点环节均应使用 管理平台操作。2015年管理平台完 成了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公司 交易平台的数据对接,实现了招投 标相关信息的实时传输。对接的实 现,一方面保证了数据传输的同步 性与准确性,另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于类似数据 在不同电子化平台重复填报的工作。 通信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实施“互 联网+”监管,可以随时抽查通信工 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情况,对招 投标重点环节实施监督,推进市场招投标工作按照规定时限有序开展,及 时发现招标流程中出现的问题。    

  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 施,通信主管部门逐年开展对通信 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近几年 通信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在合法 合规性上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截 止2019年第一季度,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的比例接近100%,邀请 招标的项目数比例已趋近于零。同 时,招标人选用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形式也已成为了 行业主流。行业内招标代理机构水 平的显著提升也进一步促进了行业 内招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但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更深层更难解 决的问题仍然存在。

       1.部分投标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首先应明确一点:投标人“报 低价参与竞争”与“低于成本价不 正当竞争”存在本质区别。其关键  点在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该投标人 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采购方式最 大的优势在于满足招标人“在尽可 能节省项目预算资金成本的基础 上,寻求最优企业承揽项目”的想 法,也是招标采购方式“存在充分竞 争性”这一特性的体现。依据《招标 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所有的投标人均应 当在企业成本的基础上进行报价。 这样的竞争是良性的,是市场鼓励 的,可以节约招标人的成本,也 可以促进行业内企业不断提升企 业自身核心竞争力。而现在市场 上存在的矛盾问题是部分投标人 低于成本价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用低价抢占、扰乱市场,排挤其他 同类企业。

  2.评委会成员名单未妥善保管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 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 果确定前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在实 际的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参与项目的人员较 多,部分项目存在评委会名单泄露 进而导致评标缺失公正性的问题。

  3.评标专家奖惩制度待完善

  自2014年7月1日管理平台上线 至今,通信建设领域的评标专家目 前在库内已入库4万余人。按照相 关政策要求,评标专家应熟悉国家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并能够在评标活动中客观公平公正的进 行独立评审,有严格的纪律要求与 权利义务。但是由于专家个人素质 参差不齐,且对政策文件理解不 深,在检查中多次发现评标专家存 在如评标出现明显错误的问题。此 外,部分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积极 性不高。在实际组建评委会的过程 中,部分项目需要抽取专家几十次 甚至上百次才可以完成评委会的组 建,极大地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进 程,耗费了招标人的时间成本。

  难点问题分析

  1.低于成本价投标问题

  处理低于成本价投标问题的方 式一是在开标现场,投标人发现有 其他投标人可能存在低于成本价投 标时,应提出异议并提供该异议的 有关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含 对该被异议单位的成本计算等必要 的说明,相关说明材料由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转交给评标委员会; 二是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于可能 存在低于成本的报价或者已收到的 异议材料应启动澄清程序,由该投 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澄清材料。 澄清材料应详尽完整的给出企业成 本的核定计算过程。在收到澄清材 料后,评标委员会再对相关材料进 行最终的核定。并非只有通信行业存在低于成本价报价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问题,在其他行业领域中均存 在着相似的问题,甚至近些年部分 行业的项目出现“1分钱中标”的 现象。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投 标人急于抢占行业市场,期望在本 期项目完成后可以继续承揽该项目 的扩容、改造项目,用扩容、改造 的项目费用平衡抢占市场的损失; 另一方面是因为各投标人的企业成 本难以核算认定,不能用市场平均 成本进行“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判 定,这为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处理 举报、投诉时带来了许多困扰。

  2.评委会名单泄露问题

  目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 工程建设项目要求必须使用管理平 台抽取专家。管理平台在设计功能 开发时对这一问题已有所考虑,规 定仅有抽取评标专家的这一用户账 号才可以查看评委会名单,即使是 同一招标人或者同一招标代理的其 他子账号,都无法查看到评委会名 单。但是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实际 操作过程中对管理平台的使用并不 规范,如并未创建多个子账号应用 在不同的项目中,而只是仅使用1 个或是几个账号掌握在大多数的员 工手中,这极大地增加了泄露评委 会成员名单的风险。

       3.评标专家素质水平问题

       目前库内已有评标专家4万余人,部分专业、部分地域的专家数 量已趋近于饱和。应考虑对评标 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并建 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实行动态管 理制度。但也要注意的是,部分 招标人给予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 过低、差旅费不报销等问题也影响 着评标专家的积极性,应允许评标 专家对考核打分进行申辩,保证双 方的利益。

  电子化监管的应用

  为了尽量避免上述问题出现影 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考虑 利用电子化监管平台缓解上述问题 的可能性。 

       1.建立诚信平台,加大违法成本

       对于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处理,应从增大企业的违法成本的 角度予以考虑。这不仅针对“低于 成本价投标”这一个问题,像串 标、围标、弄虚作假投标等常见问 题都适用。建立招投标企业及人员 的行业诚信平台,记录企业违法违 规行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集团 公司对外通报的联合失信数据也应 记录在行业诚信平台中。鼓励招标 人、招标代理使用行业诚信平台中 的记录作为评标的因素,加大对违 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限制,提高 违法成本。

  2.完善评标委员会组建功能

  “管理平台”现在对评委会名 单保密性的设计是完全基于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人员管理方面 是成熟、安全的这一前提下的,但 实际上,由于2013年国务院要求取 消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认定,近几年在市场上涌现出了许 多新的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这些企 业在人员管理水平上良莠不齐,且 由于招标代理服务费过低或者支付 较慢等原因,招标代理的人员待遇 水平不高,人员流动性很大。这些 原因都导致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有 泄露的风险,如人员已经离职招标 代理,但是账号和密码并未及时维 护调整,导致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被他人获知等隐患。为了尽可能解 决这一问题,考虑完善管理平台功 能。2018年管理平台增加了语音通 知评标专家出席评标的功能,这一 功能减少了招标代理人为干预评标 专家参与评标的可能性,同时也为 整个抽取过程“无人”参与提供条 件。从这一功能点出发,考虑隐蔽 整个抽取过程以及所有被抽取到的 专家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关键信 息,设定只有在开标前某一时间节 点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才可以获知 整个评标委员会的信息,将整个评 标委员会组建的过程信息“黑盒” 处理,极大地提升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安全性。 

  3.增加评标专家考核机制

  自2014年管理平台正式运行, 评标专家数量不断攀升,其中仅 2015年就入库1万余人。评标专家 数量的增加,减少了管理平台上线 初期项目抽不出专家无法完成组建 评标委员会的问题(部分项目抽取 的专家轮次达百次以上)。但是目 前库内已有4万余人,已经可以基 本满足招标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需要,平均每个项目抽取专家轮次 小于10次。目前管理平台对每个专 家设置了“履职评议”功能,即在 完成评标后招标人、招标代理会对 所有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打分,但 这一数据在管理平台内一直未使 用。主要是因为管理平台上线初期 专家人数较少,不宜限制过多,影 响专家的积极性。但现在人数基本 满足的情况下,应考虑对评标专家 实行“优胜劣汰”的考核制度,并 建立相应的诚信能力评价体系。对 参加评标次数多的评标专家适当增 加奖励机制,对被抽取到但多次不 参与评标的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政 策文件进行处理,实现评标专家的 动态管理。

  (作者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 究院)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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