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浙商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比选审计、评估、造价机构的公告
2024年10月30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漯河中级法院”)作出的(2024)豫11破申(预)3号决定书,对漯河浙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浙商公司”)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浙商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现为推进浙商公司预重整案件进程,临时管理人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审计机构、评估机构、造价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漯河浙商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1日,注册资金3500万元,住所地位于漯河市源汇区翠华山路。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金属材料及制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批发、零售。2016年12月30日,申请人依法获得漯河市西城区翠华山路东侧19.32亩土地使用权,随后申请人即启动该项目的运作。项目名称为浙商大厦,为商业综合体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5.71万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4.61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1.11万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1号楼19层商务办公楼,主体建设至16层,2号楼20层商务办公楼目前主体已经封顶。因疫情及市场经济下行等原因,目前处于停工状态。
二、比选程序
1.本公告将在“中国招投标网”发布;
2.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12:00时,凡在该期间内提交报名材料且符合报名要求的,为候选机构;
3.临时管理人将根据报名机构过往业绩、破产案件经验、本案工作时限、本案工作方案及计划、报价等,择优确定中选中介机构。比选结果在中国招投标网公示,公示异议期为三个工作日。未被选中的机构,临时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公示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临时管理人将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中签字确认。中选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阶段包括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
三、中介机构工作范围和报名条件
1、中介机构工作范围(扫描本公告文末二维码下载附件3获取,也可关注浙商预重整公众号获取)
2.具有符合本项目审计、评估、造价要求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和资质,入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应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
3.报名中介机构及其拟指派的工作人员在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的处罚,无失信信息:
4.具有从事并完成房地产破产案件工作的经验,报名中介机构须独立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审计、评估、造价工作,不得转委托;
5.为保证工作效率,参选的中介机构须保证案件办理期间随时有至少3名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四、报名提交的材料
在报名期内,拟参选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以下初步报名资料:
1.中介机构比选报名表(扫描本公告文末二维码下载附件2获取,也可关注浙商预重整公众号获取,需原件);
2.中介机构简介,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需加盖企业公章)、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机构拟指派工作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业绩、破产案件工作经验及证明材料;
3.工作实施方案及计划;
4.报名承诺书(扫描本公告文末二维码下载附件1获取,也可关注浙商预重整公众号获取,需原件)。
五.报价函,中介机构按照下列方式报价:
(1)采用固定金额模式进行报价。
(2)中介机构的报价为完成本公告第二条工作范围内所有工作的包干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人工费、交通费、差旅费、税费等。除此之外,中介机构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3)中介机构需承诺:预重整期间不收取费用,在转入正式重整程序后列入破产费用,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支付。
上述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密封,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报名机构公章及骑缝章。报名中介机构应保证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中选资格。同时,报名机构需提供包括完整申报材料内容的电子文档1份,并将上述材料同步发送至本公告载明的临时管理人邮箱。
六、报名方式
1.参选机构需在2024年12月4日12:00时前将参选材料提交至临时管理人办公室,逾期临时管理人不再接收材料。本次报名材料,不接受邮寄提交。
2.临时管理人办公室地址:漯河市西城区太白山路与汉江路交叉口西南角中王奥特莱斯东门浙商西城印象售楼部;收件人:贾律师;电话:18037872808;邮箱:18037872808@163.com。
七、特别事项说明
1.本项目为预重整项目,参选机构应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一旦参加比选,视为接受所有风险并同意遵守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则及本次比选规则。
2.中介机构费用将在转入正式重整后列入破产费用支付,在预重整期间不支付费用。如本案未能转入重整程序或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使用预重整阶段审计、评估或造价报告的,不支付相关费用。
3.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4本次遴选确定中选审计机构、评估机构、造价机构各1名,备选审计机构、评估机构、造价机构各1名(如有)。
5.本次比选工作不适用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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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浙商实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