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2017年审计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须是家具制造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家具的生产制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8年5月(含)以来连续12个月纳税、缴纳社保证明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非外资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提供书面声明)。 (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