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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64)|政府采购活动如何认定虚假、恶意投诉?

2020年05月03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供应商的投诉如何认定其为虚假、恶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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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供应商提起投诉如果存在三种行为,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分别是: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这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37条的明确规定。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如果发现以上三种行为,应当认定该供应商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并对其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投诉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作为供应商,要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在财政部94号令第三条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对于供应商投诉过程中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财政部94号令通过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实务中,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供应商捏造事实和提供虚假材料相对来讲比较好认定,但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认定很多人搞不清楚。

  何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非法手段和不当手段有什么不同?通俗来讲,非法手段,就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这些手段是明令禁止的。笔者大致总结出了与供应商投诉有关的主要五类非法手段:偷窃;欺诈或胁迫;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手段。不当手段,属于违反道德并没有构成违法的手段。

  一位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曾经给笔者讲了一个案例,某供应商的投诉书中写明评标委员会中四位专家给他的两项打分明显偏低,并提供了四位专家的打分明细,他的得分和第一名只差2分,如果这四位专家能对他的分数公正评分,得第一名的应该是他。

  这种情况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吗?不一定。关键要看这些证明材料的取得,该供应商能否证明其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通常情况下,该供应商提供的证据属于评审情况,按照我国政府采购目前的法律规定,这些情况属于保密的内容,该供应商如果不能证明其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应当被认定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据我了解,目前有些地方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允许供应商去查阅自己的得分明细(我们在此不讨论这些地方或者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否违法,这是另外一个问题)。那么,在这些地方或者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上述某供应商的证明材料如果是通过代理机构查阅获得的,就不构成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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