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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62)|中标供应商被认定为无效,是顺延第二名,还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0年05月01日 打印 收藏

  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被认定为中标无效之后,什么时候顺延第二名,什么时候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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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提出投诉的供应商是第二名。他们投诉的目的就是“让第一名无效,自己顺延上位”。

  当投诉成立,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被认定为无效时,作为答复质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处理投诉的财政部门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认为,正确的处理原则是,在有合格第二名的情况下,应当顺延第二名;在没有合格第二名的情况下,方可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94号令的强制性规定,也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活动效率进行保障的有力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财政部94号令第32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我们仔细研读这两个法条可以看到,一旦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在来得及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和财政部94号令第32条都对必须顺延第二名给予了强制性规定,但也都设置了一个前置性条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所谓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是指去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

  也就是说,只有在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才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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