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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45)|谁有资格提出质疑,向谁去质疑?

2020年04月14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没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吗?质疑有时效性吗?向谁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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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我们首先要弄清楚质疑的概念。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53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第54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财政部94号令第11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从这5个法条,我们可以得出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的概念,也可以得出“提出质疑的适格供应商”长得啥模样。

  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权利救济请求的行动。

  提出质疑的适格供应商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潜在供应商应当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且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二)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提起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且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是受理供应商质疑的责任主体。其中,采购人是第一责任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去受理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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